潮州市应急管理局“潮州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听众反映问题及答复
7月9日和16日,市应急管理局参加“潮州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直播,以“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守稳筑牢安全底线”为主题,与听众连线对话互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作风建设。连线听众提问及回答情况如下:
1.蔡先生来电提问:我是一家造纸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听到有限空间作业的说法,请问污水处理池这种是不是有限空间?作业需要注意什么?
答:这位听众,你好!刚才你问到污水处理池是不是有限空间的问题。首先,什么是有限空间,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须同时满足3个物理条件和至少1个危险特征,3个物理条件分别是:1.足够大到员工可以进入从事指定的工作;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1个危险特征是:内部存在或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对人员有严重安全或健康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就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企业的污水处理池里面含有蛋白质或微生物,容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物理条件也满足有限空间条件,所以污水处理池是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要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具体就是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措施:1.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3.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4.没有监护不准作业;5.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6.未经审批不准作业7.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救援难度大,盲目施救往往导致伤亡扩大。发生事故,切忌盲目施救。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后果扩大。企业有关负责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在自身救援技术、装备、队伍无法施救的情况下,应及时联系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单位开展救援,并提供有限空间各种数据资料。
2.林先生来电提问:我是潮安区一家民营露天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请问《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向省还是市申请?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目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仍然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分别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中央管理的矿山实施发证,其他矿山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发证。目前,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将部分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各地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设计边坡高度小于200米的露天矿山向我局进行申请办理就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准备好以上的资料,然后到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我们有专门的同志负责受理。
这位朋友,请问这样回答明白了吗?如果还不清楚,可以到广东政务服务网站,在我们局办理事项中查看,里面有具体的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也可以拨打我们的办公电话:2120159进行咨询,或者有空到市应急管理局(枫春南路198号)进行当面咨询,我们将会更加详细情况介绍清楚给你听。感谢你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
3.周小姐来电提问:我近期成立了一家广告公司,一位朋友告诉我,作业人员进行铺面广告牌安装作业需持有高处特种作业证,不然是会受到处罚的,我想问下我朋友说的是真的吗?
答:这位听众朋友你好,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作业人员没有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站在距离地面2米以上高度的脚手架进行铺面广告牌安装作业,是会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高处作业: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主要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根据 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或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是一项充满风险的工作任务,许多行业都会涉及高处作业,由于其作业环境的特殊性,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特别是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规操作,否则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工人没有持证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刘先生来电提问:我个公司原来已取得应急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最近想更换主要负责人,着怎么办理?
答: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你所在县区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公司任命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你准备好上面这些资料后到你所在县区的政数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受理,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给予变更手续,重新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洪先生来电提问:我有个开公司的朋友,今年受到应急局的处罚,听说罚了公司,也罚了老板,我想问清楚,怎么罚了两次?
答:这位听众朋友你好,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罚了公司,也罚了老板,不是罚两次,是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一案双罚”。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并配套相应的罚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如果履行不到位,对应的罚则是第九十四条,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同时负责人未依法履职, 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将一并处理,即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不履职的违法行为一并调查处理,实施“一案双罚”。
你朋友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实施“一案双罚”。
6.李先生来电提问:我已经考了《特种作业操作证》,请问如何办理复审?
答:您好!根据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需要办理复审的,应当在证书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到培训机构参加8个学时的安全理论培训,经理论考试合格后就可以办理。培训机构的选择,你可以登录潮州市应急管理局的网站查询培训机构的信息(里面有联系电话、机构详细地址),你自行选择就可以了。
7.微信平台提问:加油站与住在小区的距离要求?
答:加油站与住宅区的安全距离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12,2021年版)。具体要求如下:
一、首先按现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3.0.9条对加油站的等级行行划分,一级加油站油罐折计总容量(柴油罐减半折算):150<V≤210m³;二级加油站:90<V≤150m³;三级加油站:≤90m³。
二、其次民用建筑物按建筑总面积大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民用建筑物,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为一类保护物;5000平方<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为二类保护物;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为三类保护物
三、加油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在该标准第4.0.4条进行规定:一级加油站汽油罐与一类、二类、三类民用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是:17.5m、14m、11m;二级加油站汽油罐与一类、二类、三类民用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是:14m、11m、8.5m;三级加油站汽油罐与一类、二类、三类民用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是:11m、8.5m、7m,柴油罐与一类、二类、三类民用建筑之间的安全间距均为6m。
8.林先生来电提问:我因工程建设需要,要在林区范围内临时用火,听朋友说要向有关部门申请野外用火许可,是不是?要怎么办理?
答:林先生你好,你要在林区用火,是必须申请野外用火许可的。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区禁止包括炼山、烧杂、烧灰积肥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
(二)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
(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