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2日上线“潮州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听众反映的问题及答复情况(第一期)
2024年5月22日,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潮州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直播,期间通过电话热线、微信平台收到咨询问题共15个,具体如下:
1.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新设立的装修公司申请建筑业企业装修资质要如何申请办理?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实施建设企业资质许可(备案)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711号)要求,我局自2019年3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全覆盖工作。企业直接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通过系统预检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用再到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最低等级资质为二级,企业须具备以下个条件:1.净资产 200万元以上;2.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3.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 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4.建 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工作日时间拨打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电话0768-2393315咨询,我局科室工作人员会作详细解答。
2.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今年4月市住建局印发了《潮州市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请问这份新出台的《指引》有什么亮点和要求?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新出台的《潮州市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从设计和风貌管控、审批登记、施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解决农村住房“怎么建、谁来建、如何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一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指引》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明确成片集中式统建住房、成片集中式村民自建住房、村民零星自建住房三大类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主体。二是规范农房建设行为。《指引》对建房村民委托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1.设计方面。去年,我局已组织编印乡村风貌提升指引、负面清单和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鼓励建房村民优先选用通用图集,对不选用通用图集另行委托设计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乡村风貌指引,与周边既有建筑风貌相协调,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另外,不管是选用通用图集还是自行设计,村民都要委托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结构设计并签名确认,自建住房达到施工许可要求的,结构设计图纸还需注册结构师签名并加盖注册章。2.施工方面。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经过培训、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负责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三是严格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指引》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1.建立协管员制度。由镇街、村居设立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协管员负责指导、监督村民和施工方的建房行为、施工质量安全。2.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镇街、村居对辖区内自行建设农房在定点放线、基础验收、主体结构和完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开展现场随机巡查,并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以及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重要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3.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建房村民在完成农房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等内容后,应向村(居)委会报告,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手续。4.落实承建人主体责任。《指引》规定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3.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住建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有什么具体的管理措施?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去年我局已出台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评价办法,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考核工作,对经培训合格的工匠颁发合格证书,并建立人员管理信息库和信用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鼓励乡村建设工匠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组建小型化施工班组、合作社或合伙制企业,承揽相应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加强乡村建设工匠行业自律,提高业务承接能力和农村建房水平。
4.陈先生通过电话咨询,陈先生通过电话咨询,问题1:现有的商品房房价是否包含配套费?问题2:反映开发商在管道燃气未通气的情况下要求业主办理收房手续的问题要求给予解释。
答:问题1:我局已在5月22日“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现场进行了答复。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房价中包含了配套费。
问题2:经了解,陈先生在2022年至2023年已就该问题进行了多次信访,我局也多次牵头组织开发企业和陈先生进行了沟通调解,全力做好问题处理工作。陈先生反映的房屋交房时间为2022年5月28日,2022年6月14日陈先生与燃气公司签订供气合同,2022年7月12日已进行通气。造成通气滞后的原因是开发企业与燃气公司未结清工程款,我局已在信访件答复中向陈先生建议,按照当时和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5.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潮州市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对农村自建房的报建和申请开工流程有什么规定?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报建流程:村(居)委会负责对辖区村民申请开工建设的审批资料进行初审,并为村民提供代办、帮办业务。开工申请流程:自行建设的建房村民在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经村委会初审合格后,由村(居)委会代办机构或专职人员协助向镇政府申请办理开工审批手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收齐村民提交的报建审批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村民提交登记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同意开工。开工前,建房村民应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验线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房地位置和允许建设范围。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
6.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现在潮州好多地方都在施工,住建部门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控制?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我局主要通过加强日常差异化扬尘整治监管,切实抓好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首先是事前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由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围挡、冲洗设备配置等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招标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报建阶段要求签订《潮州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通知书》,明确建设单位责职,严格要求落实好施工扬尘防治六措施。二是一次性告知扬尘整治要求。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结合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和工程特点,在监督交底时对扬尘防治工作要求及相关处罚条款一次性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第二是事中监管措施。一是由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监督交底要求和工程形象进度开展差异化监管,重点是在工程基坑开挖或基础施工阶段质量安全抽查时,对各扬尘责任单位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项措施情况进行巡查。规范化洗车台,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加强对出入车辆的监控登记;对长期堆放的临时土堆覆盖进行抽查。二是强化施工扬尘管理。要求各施工单位做好值班及巡查工作,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必须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第三是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全面落实追责问责制度。对建设、施工、监理扬尘责任单位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实施动态扣分并在省住建厅网站公示;第二次发现,予以局部停工整改或实施处罚并约谈单位负责人,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建立问题清单,实施销号制度。由各县区住建局及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加强对建筑工地每周巡查制度,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销号制度,推动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7.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个别楼盘业主反映购买了商品房,但未能及时办理网签,造成无法办理子女入学、提取公积金等问题,请问住建部门有什么举措?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一是畅通投诉渠道。住建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将投诉电话公布在预售证上,另外,业主也可通过政府12345投诉平台反映,我局会第一时间予以调查落实处理;二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2023年我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潮分局、人民银行潮州分行开展了预售款专项整治,严防开发企业预售资金体外循环情况;对于一些开发企业违规将预售资金逃避监管,造成业主无法网签的,一经发现,第一时间约谈企业及时整改并依法从严处罚。三是对于部分由于业主原因未及时网签而预售证过期的,我局及时责令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转现售手续,为业主办理网签。
8.黄先生通过电话咨询,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如何申报?
答:黄先生您好,根据2021年7月26日市政府印发的《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1.申请书(由增设电梯所属业主签名或受委托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并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3.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4.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书面材料、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身份证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5.所在地居(村)委会对上述申报资料的查验意见及第八条规定的书面说明材料。6.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事项解决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可持上述材料向既有住宅所在辖区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
9.刘先生通过电话咨询,公司的相关建筑资质证书将到期,请问该如何办理续期申请?
答:刘先生您好,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企业可直接登录三库一平台,在“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换领证书”页面申报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为相应二级、乙级资质;房建、市政、事务所监理资质可换领为对应的乙级资质,已取消的公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农林专业资质可换领为市政、机电资质,其中原甲级企业换领为新专业的甲级证书,原乙级、丙级企业换领为新专业的乙级证书。换领的证书有效期均为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资质标准申请延续,逾期自动作废。各项资质中,公路、水务、水利、通信施工总承包资质由省住建厅办理,其余资质由地级市住建局办理。
10.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已建好的农村自建房可否补办报建手续?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目前我市暂未出台农村自建房补办报建手续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11.林先生通过电话咨询,住宅加装电梯完工后是否就可以直接使用?
答:林先生您好,《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由业主(申请人)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电梯安装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由申请人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属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2.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请问住建局在商品房交房后办理房产证慢的问题有什么举措?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在2021年3月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和所有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加快为业主办证速度,务必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楼盘确权登记,然后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楼盘,住建部门不再颁发预售许可,一律要求楼盘确权后办理现售备案;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正在加大协调力度,力争新建楼盘交房即发证。
13.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目前新春园小区解困房无法过户,请问目前这个问题解决进展如何?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经我局了解,新春园小区解困房当时由政府建设安置,属于有限产权性质的房产,该类房产的产权按照安置合同约定,由住户、政府和住户所在单位按一定比例分别持有。目前,我市对该类房产的处置尚未出台相关政策,需等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4.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如果住宅加装电梯同意的户数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该如何向住建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同意的户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问题,根据《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原则。业主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或由业主委托增设电梯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协调协商。物业管理单位、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搭建社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按照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促其达成共识。
15.网友通过微信平台咨询,目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已从消防部门移交到住建部门,在职能移交后相关业务内容有何变化?
答: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咨询。在职能移交以后,建设工程消防相关业务主要发生两方面的变化:一是业务事项的变化。对“特殊建设工程项目”,需在项目施工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在项目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事项与以前相同);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现已取消“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事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仅需在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事项有所调整)。二是审批依据的变化。原审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目前的审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