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上线“潮州政风行风热线”听众反映的问题及答复情况(第一期)

2023-09-11 16:30
发布单位: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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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3日上午,潮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参加“潮州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直播,期间通过电话热线、微信平台收到咨询问题共13个,具体如下:

  1、微信公众平台提问:进行海上吊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假如海上出现违规吊养,是否会受到一些处罚呢?

  回答:在一片海域进行养殖,需要同时遵守三方面的法律,取得海域使用手续,海洋环评手续和养殖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海水养殖名录中规定,1.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300亩及以上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茷养殖等;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的,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其他类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海上违规吊养受到的处罚同样也是三方面的:

  非法占用海域,按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养殖证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微信公众平台提问:村里出现很多农家宴,其中有小部分农家宴挂有可以食用野味的招牌,知道野生动物有保护法,那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举报?如果出现非法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是会受到什么处罚?非法加工、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如何处罚?

  回答:市民所说的“野货”,分为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如果是水生野生动物,可以向我们支队进行举报。举报方式有两种,可以拨打电话2218592,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举报。如果出现非法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出现非法加工、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规定对食用者进行处罚;对组织食用的,从重处罚:(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根据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行。

  3、微信公众平台提问:目前水产品比较受到市民的欢迎,对于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日常是否有进行检查?那是不是生产者、经营者经营水产品都要取得相关的证件?

  回答: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一直高度重视水产养殖业执法,不断强化对养殖主体的现场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完成国家、省和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任务。下一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根据《“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继续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

  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者经营水产品要取得有关证件方可经营。根据《渔业法》规定,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领《养殖证》;苗种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领取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无公害产品生产应取得国家和省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4、杨先生来电提问:我要怎么知道自己是否使用了海域?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我们日常的执法实践中,对是否占用海域的认定通常以海岸线作为界定标准,以2022年批复岸线为执法依据,岸线向海一侧既为海域。建议市民朋友在海边建筑构筑物时,提前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明确该位置属性。

  对于明确属于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此时方可使用。

  6、杨先生来电提问:违法用海的处罚标准是怎么定的?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违法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对裁量档次的界定主要根据案件涉及的违法用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是否申办用海手续,是否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来界定。

  7、微信公众平台提问:韩江是不是都不能钓鱼,或者在哪些区域允许钓鱼?什么样的钓具是不违规的钓具?

  回答:该问题从两方面回答。第一,关于垂钓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韩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根据国家和省“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相关文件要求,禁渔期间,要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另外,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垂钓作业方式及钓获物买卖也是禁止的。因此,在韩江禁渔期间,倡导广大钓鱼爱好者共同保护“母亲河”的渔业资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进行休闲垂钓。在韩江禁渔期以外,《渔业法》及相关文件对垂钓行为没有具体规范要求。

  第二,关于垂钓区域。我市现有两类区域禁止垂钓,一是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破等活动。”因此,在我市的韩江鼋·花鳗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垂钓活动。违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处罚。二是我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目前,我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违者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罚。

  7、黄先生来电提问:电毒炸鱼(行为)该怎么处罚?

  回答:电、炸、毒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是《渔业法》严格禁止的。在所有渔业水域都不能电鱼,包括农村河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三条规定“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第五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

  对于违法电、炸、毒鱼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实施电、炸、毒鱼作业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以非机动船或徒手作业的,每船(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至2000元;以机动船作业的,电鱼按电鱼工具功率每千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00元至3000元,炸、毒鱼赔偿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为逃避处理故意销毁电、炸、毒鱼工具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根据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捕捞)执行。

  对于少数违法分子依然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希望群众积极向我们举报。

  8、微信公众平台提问:渔民有条渔船之前是自用的,现在不用了想要转让,请问转让后能过户吗?

  回答:目前渔船过户是允许的。原渔船过户流程首先要注销原船舶相关证书,然后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再凭船网工具指标申请船舶登记和船检证书,最后再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今年7月份农业农村部第683号公告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和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具体的政策变化可以咨询属地县区农业农村局。

  9、微信公众平台提问:之前听说有渔船可以申请补贴,现在还有没有?

  回答:关于惠渔资金补助,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详情请咨询属地县区农业农村局。

  10、微信公众平台提问:韩江禁渔区和禁渔期是怎么划定的?韩江的禁渔作业和禁渔时间是怎么划定的?

  回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韩江作为重要独立入海河流列入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目前我市已进入第七年禁渔期,取得的效果是比较好的。

  11、微信公众平台提问:在沙洲岛和韩江上经常看到一些船舶停放时间很长,这样的行为是准许的吗?作为群众是否能分辨哪些船舶是纳管的,哪些不是?什么是“三无”船舶?对于“三无”船舶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处罚规定?

  回答:目前韩江有些渔船是属于纳管渔船。纳管渔船是可以从事捕捞作业的。纳管渔船身上最明显的标志是有喷船牌、船名号。没有船牌、船名号的船舶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后才能确定是否为“三无船舶”。

  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199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中所说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第二种是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所称的“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

  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对这类船舶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都是严格管理。如果群众有发现涉渔“三无”船舶,可以拨打我们的举报电话2218592。

  12、微信公众平台提问:住在海边的渔民倒垃圾比较困难,垃圾是否可以倒进海里吗?

  回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3、微信公众平台提问:海上吊养通过办理手续是可以存在的,那为什么还是强制拆除他的海上吊养呢?

  回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饶平县政府从去年以来就已经多次发布公告要求违规吊养养殖户自行清理并进行催告。目前政府对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海上违规吊养予以代履行清理整治,合理合法合规。请广大渔民群众积极配合,主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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