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沈海高速公路潮州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2015-10-12 18:16
发布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字体:

2014年11月25日5时许,沈海高速公路潮州段福建往汕头方向2522Km+700m处发生6辆大货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6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货物和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5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卢淳杰接报后立即指示相关单位全力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公安厅交管局交管处副处长黄山也于当天下午带领工作组赶到我市,协调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陈声亮接报后,立即作出指示并指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黄学琼带领交警及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尽全力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11·25”沈海高速公路潮州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甲车:皖KL1050(赣KE306挂)。皖KL1050为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怡和庄园对面阜南路439号,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8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皖交运管阜字341202286396号,发证机关:阜阳市颍州区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4年9月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8月22日),最近二级维护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赣KE306挂为陕西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河下镇,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6月。

2、乙车:桂B79799(黑BW355挂)。桂B79799为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农场三千道班北面柳石路旁,注册日期为2011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4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柳字450221000503号,发证机关:柳江县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3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最近二级维护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黑BW355挂为万马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富裕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齐市富裕县富裕镇二街,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

3、丙车:闽E27661(闽E3559挂)。闽E27661为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安路,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漳字350626301197号,发证机关:东山县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3年6月2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6月16日),最近二级维护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下次维护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闽E3559挂为大力士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安路,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4、丁车:闽D98068(鄂C3727挂)。闽D98068为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66-68号恒丰花园C座3C单元,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9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厦字350201077678号,发证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发证日期:2011年9月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7日),最近二级维护时间为2014年10月5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鄂C3727挂为闽兴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十堰诚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华荣巷6号2幢1-6-3,注册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2月。

5、戊车:闽A63615(闽AB079挂)。闽A63615为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闽候县青口镇坊口村民委员会综合楼6号二层,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榕字350121002536号,发证机关:闽候县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3年5月14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最近二级维护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下次二维到期时间2014年12月11日,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闽AB079挂为常春宇创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闽候县青口镇坊口村民委员会综合楼6号二层,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

6、己车:赣CQ0060(赣CL429挂)。赣CQ0060为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宜春市环城西路328号,注册日期为2012年3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赣交运管宜字360902879590号,发证机关:宜春市袁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12年8月9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0日),最近二级维护时间为2014年9月9日,下次二维到期时间2014年12月9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赣CL429挂为中集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西路328号,注册日期为2012年3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除闽E27661(闽E3559挂)号车因装载成品玻璃破损严重无法核算重量外,其余5车均未发现有超载违法行为;未发现6车有超速违法行为。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赵阿祥,甲车皖KL1050(赣KE306挂)驾驶员,男,驾驶证号:341223199206175531,住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耿皇镇王安行政村赵庄自然村24号(徐汇),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0月16日,准驾车型C1。事发时,赵阿祥驾驶车辆车型与其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按规定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李龙建,乙车桂B79799(黑BW355挂)驾驶员,男,驾驶证号:450222197211201318,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沙埔镇沙埔街138号,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月15日,准驾车型B2E。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502010020008063865,初次发证时间:2011年4月22日,发证日期:2011年4月22日,有效期限至2017年4月21日。事发时,李龙建驾驶车辆车型与其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

3、张声玉,丙车闽E27661(闽E3559挂)驾驶员,男,驾驶证号:362427196804143131,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雩田镇大饶村新屋场8号,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8月11日,准驾车型A2。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3608270021009039916,初次发证时间:2009年9月4日,发证日期:2009年9月4日,有效期限至2015年9月4日。

4、黄文成,丁车闽D98068(鄂C3727挂)驾驶员,男,驾驶证号:350430195805143010,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东村下园34号,初次领证日期1994年10月20日,准驾车型A2。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350583002010012618,初次发证时间:2002年9月2日,发证日期:2014年3月10日,有效期限至2020年3月10日。

5、熊放军,戊车闽A63615(闽AB079挂)驾驶员,男,驾驶证号:432326195905030330,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锹溪村塘冲村民组,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2月13日,准驾车型A2。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503010030008002056,初次发证时间:2002年6月7日,发证日期:2008年4月8日,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8日。

6、周会荣,己车赣CQ0060(赣CL429挂)驾驶员,男,驾驶证号:362201197309162810,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三阳乡三阳村委会,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6月1日,准驾车型A2。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3609000011208018523,初次发证时间:2004年1月8日,发证日期:2014年3月17日,有效期限至2020年3月17日。

经调查,尚未发现以上6位当事人有饮酒或吸毒迹象。

(三)负有事故责任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1、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皖KL1050(赣KE306挂)由杨志坤自购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用于营运。该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由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00000018050(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怡和庄园对面阜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萍,注册资本:560万元,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日,营业期限:2004年11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该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阜阳市颍州区运输管理所,证号:皖交运管许可阜字341202200076号,有效期至2016年4月29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

2、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B79799(黑BW355挂)。由该公司自购并骋用杨贵南为司机(事发由李龙建驾驶,杨贵南随车)用于营运。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由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45022120000494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柳江县新兴农场三千道班北面柳石路旁,法定代表人:贝维超,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8月5日,营业期限:2008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5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该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柳江县运输管理所,证号:桂交运管许可柳字450221600063号,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3、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闽E27661(闽E3559挂)为该公司自购并骋用张声玉为司机用于营运。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由福建省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35062610000419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山县康美镇城安路,法定代表人:方伟豹,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3月30日,营业期限:2009年3月30日至2029年3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服务。该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东山县运输管理所,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漳字350626000470号,有效期至2017年5月16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现拥有运输车辆23部,主要承接玻璃原材料及玻璃运输业务。

4、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闽D98068(鄂C3727挂)为该公司自购并骋用黄文成为司机用于营运。该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由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20001068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66-68号恒丰花园C座3C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国兴,注册资本:5668万元,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2000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该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证号: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1003号,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主要服务于港澳台针织服装等产品的来料加工及全国货物运输。

5、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闽A63615(闽AB079挂)由叶姿烽、熊卫清合股购买,熊放军、熊卫清为司机,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用于营运。该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由闽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2110005071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州市闽候县青口镇坊口村民委员会综合楼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黄翠琴,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6月8日,营业期限:2012年6月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等。该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闽候县运输管理所,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21002423号,有效期至2016年6月4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该公司现有大型半挂车33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主要承接福建、漳州、揭阳专线货运业务。

6、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CQ0060(赣CL429挂)由钟云根自购,聘请周会荣为司机,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用于营运。该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由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36090221000641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云,注册资本:2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6日,营业期限:2008年12月16日至2028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货运信息咨询。该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证号: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02200230,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四)有关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一大队)委托潮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与交通拯救中心对6车分别进行车辆技术检验。甲车挂车左后方有刮痕,外廓尺寸、灯光系统、反光标识等均符合要求;乙车挂车右前方有刮碰痕迹,处廓尺寸、部分灯光、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丙车挂车外廓尺寸、碰撞前灯光系统符合要求,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丁车牵引车损毁严重无法对灯光和制动系统进行判定,丁车挂车外廓尺寸符合要求、右后位灯光系统正常、左后位因损毁无法判定、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戊车牵引车损毁报废,灯光和制动系统无法判定;己车牵引车损毁报废,灯光和制动系统无法判定。

(五)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沈海高速公路2522Km+7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福建,西至汕头,限速100公里/小时,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平直,施划有交通标线,双向中央隔离四车道,2条应急停车带,快车道宽3.70m,慢车道宽3.90m,应急停车带宽2.80m,路侧有防撞栏。

事故路段原为汕汾高速公路,现为国家高速G15沈海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该路段的路政管理单位为省公路管理局汕汾路政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为高速一大队。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到多云,水泥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有漂移团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25日4时50分,赵阿祥驾驶甲车沿沈海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522Km+700m处时,发现前方道路因事故受阻后于慢车道停车,紧接着李龙建驾驶乙车发现前方情况后将车辆从慢车道变更到快车道后停车,在此期间,甲车和乙车发生碰撞,此次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张声玉驾驶丙车发现快车道和慢车道分别停放有车辆后将车停放在甲车后方。随后黄文成驾驶丁车因没跟前车确保安全行车距离以及采取的措施不当碰撞丙车的挂车后停于紧急停车带,此次碰撞造成黄文成死亡,丁车乘坐人员刘彪受伤,丙车、丁车不同程度受损和丙车车载货物部分受损。随后熊放军驾驶戊车因无跟前车确保安全行车距离以及采取的措施不当追尾碰撞丙车和丁车,此次碰撞造成熊放军以及戊车乘坐人员熊卫清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丙车车载货物部分受损。紧接着周会荣驾驶己车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从慢车道变更到快车道后碰撞路中护栏再追尾碰撞乙车,此次碰撞造成周会荣和己车乘坐人员钟方艳受伤,路产受损,甲、乙、己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11月25日4时52分,高速一大队值班室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以下简称市110台)指令,在高速公路福建往汕头方向有货车追尾事故,事故中队中队长陈列洲带领值班民警4时54分出警,于5时15分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多车追尾且有人员伤亡,具体伤亡情况不明,福建往汕头单方向堵车,陈列洲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大队值班室,值班员立即将情况报告大队值班领导陈绍伟副大队长。接报后,鉴于事故是多车连环相撞又有人员伤亡,陈绍伟立即向大队长曾雄喜做了汇报,随后赶赴现场,并通过大队值班室指令各中队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各中队值班警力、拯救、路政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大队长曾雄喜接报后也立即带领副大队长严东升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处置,并做好现场警戒、车辆分流、调查取证、外围巡查疏通、伤员救治和当事人转移等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值班室并将简单案情反馈市110台。支队值班室接到警情后立即汇报支队主要领导,并将案情报告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陈声亮接报后第一时间作出指示:“保护好现场,尽全力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做好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同时指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黄学琼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接到指示后,黄学琼副局长立即带领市交警支队郑臣烈支队长及有关业务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了现场调查组、伤员救治组、善后处置组,指定专人负责,全力做好现场防护、抢救伤员、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清理现场、安抚家属等工作。省公安厅交管局、市安监局有关领导也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经调查,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能及时沟通协调,分别指派潮州医院和解放军第188医院出车前往救援,事故中受伤人员均能及时得到救治。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各尽其职,积极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把事故的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事故于当天下午14时40分处理完毕,道路恢复通车,事故救援和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1、死亡人员:分别是黄文成(丁车驾驶员)、熊放军(戊车驾驶员)、熊卫清(男,乘坐戊车,身份证号:430923198209221139,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

2、受伤人员:分别是刘彪(男,乘坐丁车,受轻微伤,身份证号:360621197410208516,住址:江西省贵溪市上清林场琵琶山分场小区78号)、周会荣(己车驾驶员)、钟方艳(男,乘坐己车,受轻伤,身份证号:362201197711212839,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石塘村寿塘二组)。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6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货物及路产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8.7万元。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省公安厅交管局工作组在高速一大队召开事故处理汇报会,要求必须查清事故形态,依法定责,竭尽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和情况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务必将这次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当天晚上,交警支队和高速一大队也相继召开会议,传达省市各级领导指示精神,全面部署事故调查处理、加强路面管控、加强借班备勤、开展路面隐患排查等工作。市交警支队及时下发“11·25”事故通报并召开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事故预防和交通管控措施,全面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顺。高速一大队抽调精干警力,全力开展调查取证、伤员救治、家属接待安抚、舆论导向等工作,死伤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进展顺利。至12月2日,3名死者全部火化,3名伤者也都康复出院。在善后处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组织得当,工作到位,整个事件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第一次碰撞,李龙建准驾不符且未按规定持有从业资格证、驾驶所牵引车辆的外廓尺寸与车辆登记信息不一致、驾车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碰撞的主要原因,赵阿祥准驾不符且未按规定持有从业资格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是造成本次碰撞的另一原因;第二次碰撞,黄文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及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碰撞的主要原因,张声玉驾车所牵引的车辆反光标识残缺和污损影响反光效果是造成本次碰撞的另一原因,李龙建、赵阿祥前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碰撞的另一原因;第三次碰撞,熊放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及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碰撞的主要原因,黄文成、张声玉、李龙建、赵阿祥前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碰撞的另一原因;第四次碰撞,周会荣在驾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碰撞的主要原因,李龙建、赵阿祥前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碰撞的另一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该公司证照齐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季度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但是该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存在漏洞,对驾驶员的资格把关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随意让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顶替驾车,并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

2、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该公司证照齐全,能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日常检查维修,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该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车牵引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挂车上路行驶,并随意让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顶替驾车。

3、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证照齐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该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存在不足,发车前未能对车辆各方面的状况认真进行检查,导致车辆反光标识残缺和污损影响反光效果。

4、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该公司证照齐全,制度健全,但日常对车辆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不全面,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出车前没对车辆认真进行检查,驾车所牵引的车辆反光标识残缺不全影响反光效果,驾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5、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证照齐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但该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教育培训制度上落实不到位,对驾驶的教育培训不全面、不具体,导致驾驶员驾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6、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证照齐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比较到位,但该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驾驶的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的教育培训存在不足,导致驾驶员驾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7、高速一大队未能科学合理调配警力,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根据《关于印发<汕汾高速公路(潮州段)交通安全管理联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汕汾司〔2014〕61号)文件,高速一大队、省公路管理局汕汾路政大队、粤运公司汕汾拯救队等单位作为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联勤机制成员单位,负责对汕汾高速潮州段日常路面巡查,实行路政、交警、拯救三方交叉上路巡逻方式,执行巡查执勤签到制度。联勤机制执行以来,各成员单位能根据职责和任务安排,整合和优化汕汾高速公路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但高速一大队未能科学合理调配人员警力,该大队核定人员编制42名,实际配备23名,下设一、二中队2个路面中队,人员配备分别为4名、6名,警力配备与路面巡查工作任务不适应,未能针对沈海高速潮州段路面车辆通行特点(如深夜和凌晨过境大型货车数量大)和特殊天气环境,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查。

8、省公路管理局汕汾路政大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勤职责不到位。该大队在日常执行路面巡逻工作任务过程中,未能针对沈海高速潮州段路面车辆通行特点(如深夜和凌晨过境大型货车数量大)和特殊天气环境,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查。

9、粤运公司汕汾拯救队未能完全按联勤机制的要求履行职责。该队执行路面巡查工作力度不够,经调取2014年11月25日相关资料,该队当天没有按照联勤时间表工作安排执行路面巡查工作任务。

(三)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时,6部肇事车辆都是拉着货物前往各自目的地,都存在生产经营行为,而且6部车都不同程度存在驾驶员准驾不符、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驾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及采取措施不当,挂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车辆反光标识残缺和污损影响反光效果等确凿违法事实。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11·25”沈海高速公路潮州段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有关生产经营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驾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关部门未能完全履行职责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第一次碰撞中李龙建有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阿祥有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次碰撞中,黄文成有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声玉、李龙建、赵阿祥有次要过错应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彪无过错无责任;第三次碰撞中,熊放军有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文成、张声玉、李龙建、赵阿祥有次要过错应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彪、熊卫清无过错无责任;第四次碰撞中,周会荣有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龙建、赵阿祥有次要过错应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方艳无过错无责任。

2、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3、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4、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5、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6、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7、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8、高速一大队未能科学合理调配警力,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9、省公路管理局汕汾路政大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勤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10、粤运公司汕汾拯救队未能完全按联勤机制的要求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调查组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本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黄文成、熊放军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高速一大队未能科学合理调配警力,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3、因2014年连续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令市交警支队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4、省公路管理局汕汾路政大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勤职责不到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广东汕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通报,并对大队长进行约谈。

5、粤运公司汕汾拯救队未能完全按联勤机制的要求履行职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通报,并对临时负责该队工作的副大队长进行约谈。

6、对赵阿祥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7、对李龙建准驾不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8、张声玉、周会荣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9、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请阜阳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1、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请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2、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3、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4、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请宜春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落实;要进一步深化各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车辆检验关和驾驶员审验关。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大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对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道路安全整治合力。高速一大队、汕汾路政大队、汕汾拯救队要严格按照联勤实施办法等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警力、人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特别是针对路面车辆通行特点和特殊天气环境,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查,切实提高执勤效能,严厉打击各类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交通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恶劣气象和特殊天气条件下,要加强气象、公安、交通、应急等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1·25”沈海高速公路潮州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