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我局制订了《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我局质量安全科,以便进一步完善。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专家论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及要求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由市建筑行业协会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集,经公示合格,组成我市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到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不认真履行义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第九条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市建筑行业协会提出选取专家申请,从专家库中挑选八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其中三人作为候选专家。
第十条 施工企业挑取专家后,同时确认专家组组长,由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通知专家。并将确认参加论证的专家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表》(附表一)送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程序
(1)施工企业应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天将安全专项方案及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时间及地点送达专家手中。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方面内容。
(2)应当参加论证会的建设各方主体人员及专家组成员由施工单位按《办法》第九条规定负责通知。参加论证的人员应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签到表》(附表二)上签到。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讨论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建筑协会可列席会议。
(3)专家论证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及主持。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首先介绍工程概况及专项方案的编制情况及依据。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介绍对专项方案的审查意见。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落实专人对专家论证会进行记录。
(4)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3),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无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或施工时不按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