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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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局(分局):
现将《潮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户政管理大队。
潮州市公安局
2016年1月28日
(此件发至各户管派出所)
潮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顺应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根据公安部、省厅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只在群众申请迁移和变更时自然更换,但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和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的均可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确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1、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2、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公租房或公产房。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二章 户口迁移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父母,可申请迁入投靠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属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及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申请人属父母、子女的,应出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关系证明或提供能证明与投靠人亲子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五)申请人属收养的子女,须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
(六)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六条 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未成年人员(或在校学生),可申请迁入随其直系亲属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四)申请人父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孤儿证明;
(五)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七条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的常住户口。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及缴款收据、银行按揭书;租赁房屋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期间缴款凭证;
(三)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租赁房屋的人员须提供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缴费凭证;
(六)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八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子女,可以办理迁入户口登记,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三)随军家属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无业证明,随迁小孩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第九条 凡夫妻双方均从事地质勘探、野外作业、支边、远洋船员或是现役军人,其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迁入寄在本市亲属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单位的证明;
(三)寄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四)寄户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五)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第十条 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下岗、辞职、企业破产、聘用期满或离婚等原因,需返回我市原籍落户的,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回原籍入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在迁入地的原始权威记
录原籍凭证;
(四)属离、退休的应附《离休证》、《退休证》,属下岗、辞职、企业破产、聘用期满的应附原单位证明,属离婚的应附《离婚证》或其它相应离婚法律文书;
(五)离、退休以外的人员须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对新招录的和调动来我市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二)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证明。属工作调动的要加附调动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接收单位证明;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申报的户口迁移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同县(区)范围内及湘桥区与枫溪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人依照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无法当场办结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并完成办结工作。
第十四条 市外迁入及跨县(区)迁移的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实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潮安区公安分局行使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权限。
(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已实行一站式服务、网上迁移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等户籍业务时,一律取消迁入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的手续。同县(区)范围内、湘桥区枫溪区之间迁移不需计生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户籍管理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停止执止。今后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