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强化税(费)源管理若干意见》的公告

( )

2013-03-07 15:57
发布单位:市地税局
【浏览字体:

发文号: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1-09
 
 

《2013年强化税(费)源管理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12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月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加强税(费)源管理若干意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加强税(费)源管理若干意见》解读稿

2013年强化税(费)源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费)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实现税(费)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税收基础管理
  (一)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
  1.纳税人下属有跨区域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其征管归属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确认后,分支机构应纳房地二税及其生产经营场所基建项目应纳的建安项目税收(含所需建安发票)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其它各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2、分支机构的确认方式: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对其证照及账务处理事实进行核对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年一确认方式。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互相积极配合,及时互传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加强发票数据利用,提高数据管税水平
  1.加强数据比对
    充分利用发票在线系统数据利用平台,将平台中的开票统计比对功能赋予每个税管员,要求税管员每月对所管业户上月开票额与营业税申报计税额进行比对,查明差额产生原因,对确实存在少报差额的及时落实补报。各县区(分)局应定期实行监控。
  2.继续打击虚假网络发票
  一是市局征管科及县区征管主管部门定期选取部分疑点户下发各地核实,各管理单位应及时反馈核实情况。二是各基层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对管辖业户的开票金额、付款方信息进行定期排查。对疑点发票的付款方在辖区内的,对其取得发票及付款情况与开票信息进行核实。发现涉及虚假发票或偷逃税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三是创新发票查验手段。全系统普及发票查验手机软件,或为发票检查队伍配备二维码读码器,准确高效识别发票信息真伪,为网络发票打假提供有力的技术手段。四是对所有在线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发出《开具网络发票须知》,内容包括相关政策规定及应注意事项等。
  3.将景区门票纳入发票管理
  各县区局应在第一季度对各旅游景点、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主管单位、门票收入、票据印制及使用情况等开展摸底调查,为纳入日常征管打好基础。在省局发票管理新规定出台后,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统一纳入税务发票管理。
  (三)深化综合治税工作
  1、做好电力数据利用工作。各县区局要建立电力数据与地税数据相互的匹配关系,对确认匹配的业户要通过用电情况分析其生产经营状况,并应用于纳税申报审核、纳税评估和定额测算工作。对用电量较大的且没有纳入正常管理的漏征漏管业户,要落实清理,加大打击力度。2、做好工商数据利用工作。加强与工商登记信息的比对,按季下达清理漏征漏管户考核指标。3、做好人行信贷数据利用工作。各县区局以市局探索建立与市人行信贷征信系统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契机,加快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工作。对A类纳税人按100%、B类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30%的比例落实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各地要按照目标制订推广计划,强化目标考核。
  (四)推广“潮州地税数据共享库软件”
  以开发区分局、湘桥区局为试点单位,选择一定范围的企业在“潮州地税数据共享库软件”中进行试用。湘桥区局负责对试点业户的数据采集工作,并相应录入软件系统中;开发区分局负责对软件分析功能、拟评功能进行试用,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湘桥区局。两个单位须将试用结果提交市局,市局对软件进行完善后,在全市推广全面上线。
  (五)改进完善餐饮服务业规模户税收征管
  对综合经营型酒店要强制建账建票,税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实施初期可结合纳税人建账完整真实程度及掌握的经营情况,设定内控最低营业额进行管理;对账票不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其他餐饮娱乐服务业户,要建立完善核定定额的指标体系,通过实地调查并运用定额软件进行核定定额。各地可探索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对餐饮服务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模式。
  二、强化各税种管理
  (一)加强所得税的管理
  1.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1)各地要认真落实《潮州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数据的核查。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其他附表重要的申报项目。(2)加强工资薪金的核查、比对工作。从“大集中”系统中提取所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和已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进行比对和审核。(3)加强对所得税由地税管辖的境内企业和自然人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4)加强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账务、规范核算,按规定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
  2.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1)加强股改企业折股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县区局要在2013年5月底前,对辖管的已上市、准备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数额进行清理。将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合计数减去原来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之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清理征收税款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2)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查
  各县区局要主动与工商局、外经贸等部门联系,获取本地区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名单信息,结合省局下发的近年来有关股权转让的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将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而没有申报纳税的企业名单筛选出来,并采取有力措施追缴税款。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取得的股权,转让时应以资产评估前的原值作为转让成本。
  (3)进一步加强借款行为个人所得税管理
  对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对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对证券经纪人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以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40%的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各县(区)局要在6月底前将近两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股金利息应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清理征收入库,并将清理情况报市局备案。
  (6)加强对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上述应税收入减去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调整民营建筑、房地产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品目。2013年起对非承包承租经营的民营建筑、房地产企业由原带征0.5%“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改为按0.5%预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强化所得税税负预警
  各县区局两个所得税的税负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局规定的最低预警税负。个别企业由于特殊原因税负低于市局规定的最低预警税负,须报市局批准后执行;经营羽绒、石油气、铜材、塑料粒、笨重大宗商品等行业的税负由各县区局在调查的基础报市局批准后执行。市局将对全市纳税前200名的企业实施税负监控,各县区局要比照市局的做法对相应的企业实施税负监控,并将监控情况每半年报市局备案。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我市企业现行盈利情况,2013年适当调整全市企业所得税的最低预警税负。市局将每半年对各县区局二个所得税的税负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税负低于市局预警税负的要向市局书面说明原因。
  (二)实施“以地控税”
  1.加强“房、地”两税管理
  (1)各县(区)局要定期从各级国土部门获取土地调查信息和权属登记信息,并将国土部门的地籍信息与税务部门纳税人登记申报的应税土地信息进行逐一比对,查找漏征漏管的应税土地。对发现的漏征漏管的土地实施核查,确认应税土地的数量和面积,从而实现对管辖区域内税源的全覆盖和无缝隙管理。2、更新房地二税登记表的内容,将房产税计税依据分成房产账面原值、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施与设备价值和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的土地价款等三部分内容。3、建立市、县(区)、分局(组)房地两税税源电子文档,各地应在9月底将所有业户的房地两税的计税依据录入税源电子文档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对各县区局房地两税的征收情况进行抽查,促进实际计税依据、登记计税依据与申报计税依据相一致。
  2.加强契税管理
  (1)对于超过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之日起10日没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2)核实契税计税价格。两县及开发分局要在4月底前组织对本辖区增量房成交价格进行调研并出台本地区增量房交易预警价格并报市局备案。
  3.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
  (1)各县区局要在充分利用国土部门提供的供地信息和市局传递的清理资料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辖区耕地占用税进行清理,并于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市局备案。(2)对于实际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3)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实际用地人申报缴纳税款。(4)对于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税款;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由用地申请人申报缴纳税款。
  
4.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
  以“实时预征”与“分类清算”为抓手,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1)各县(区)局要根据市局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指引和《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潮地税函〔2012〕184号)的要求加强组织清算工作。市局将对各地下达清算项目和清算收入任务并定期进行通报。(2)开展“分项目实行不同预征率”的清理工作。各县区局要在3月底前对2011至2012年房地产企业是否按住宅类房产与非住宅类房产实行不同预征率的情况进行清理,没法区分房产类型的一律按非住宅类房产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3)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率。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于转让旧厂房的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取得合法、完整的扣除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厂房的新旧程度、土地类型、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按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确定征收率(原则上不能低于市局规定的预警税负)报市局备案后执行,市局将严格依规督查。(4)对转让铺面(门市)一律按土地增值清算规程要求实行按实清算。(5)调整确定土地预警价格。
  (三)加强城建税和印花税管理
  1、所有出口企业每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国税部门审核的增值税免、抵、退申报表。2、依托大集中系统对企业申报数据与省局和国税部门传递的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信息进行比对,对未缴交的地方税费及时追缴入库。3、各地要按《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加强出口企业合同印花税、资金账簿印花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合同、购进货物环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清理检查。4、2013年开始所有企业要填列季度应纳的印花税和城建税清理表,对少申报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加强对持有、出租、处置重大资产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加油站给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以及出租非住宅税收管理。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加油站给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要严格审核设备、房产、土地、商誉价格,涉及房产、土地转让的,各地应按最低预警价格加强管理,其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实清算;从2013年起对拥有上述资产出租的单位其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并要加强对其税后利润分配的监管;对于符合《征管法》核定条件须实行核定的,报市局批准后执行,其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利润率1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个人出租非住宅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5%。
  2.加强对银行、信用合作社收取的抵债资产、拥有资产包的单位纳税情况的清理。对房屋、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该房屋、土地,无论银行、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包的单位是否取得了该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房屋、土地使用者在转让、抵押过程中是否与银行、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包的单位办理了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银行、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包的单位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屋、土地的权力,银行、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包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各县区局要在5月底前组织对辖管银行、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包的单位近两年收取的资产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情况清理。
  3.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受赠不动产的清理。各县区局要在5月底前组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接受地方政府捐赠并已过户到其名下不动产所涉及的2005至2012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清理。
  4.加强对企业注销清算程序处置房产、土地的税收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先“清税”后注销规定,纳税人处置房产、土地的计税价格不能低于市局规定的预警价格,纳税人注销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的,对个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清算企业代扣代缴。
  (五)加强涉农税收的管理
  1.加强各管理区出租、转让土地和房产取得收入的税收管
  2.加强转让集体林权的税收管理。对单位和个人转让林权要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受让者从事农业生产的除外),对受让者要征收契税;3、加强对从事花卉、茶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加强费金管理
  (一)加强社保费的征缴管理
  1.摸清社保费源,强力推进扩面征缴。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全面夯实征管基础,强化费源管理。各税管员要在年初深入辖管业户进行巡查,摸清辖管业户的用工人数,核实缴费单位的实发工资、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并登记汇总,以县区局为单位上报市局规费科。要通过比对分析形成扩面事实依据,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参保率和参保的实际缴费率。
  2.加强社保征管档案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保征管档案资料,分户建立社保征管档案。各税管员应每月征收期后及时对辖管企业的征管资料进行归集。征管档案应包括: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通知书》、《潮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人员工薪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的资料。
  3.规范社保缴费登记管理。一是加强社保单位缴费登记管理,除省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临工户外,同一企业、同一纳税人编码,缴费单位没有提供社保部门的相关转移手续,不得办理对应不同的社保管理机构的多个缴费登记。二是规范个人缴费登记,各地要严格按照潮劳社〔2009〕4号文的规定,不再受理多处缴费业务;对缴费个人有多处收入的,应合并选择一处缴费。要按照征管系统的参保个人缴费登记规则(缴费个人的唯一标识:身份证号码+姓名)进行个人缴费登记。三是规范新办业户缴费登记管理。
  4.规范参保行为,杜绝选择性参保。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加强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应参保险种的审核。缴费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5.加大社保费清欠工作力度和欠费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对欠费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欠费单位的实际缴费能力,分为有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和无缴费能力三种情况。通过欠费清理,建立欠费台账,逐户核对欠费情况,做好催缴、确认工作,健全欠费档案。要狠抓清欠责任的落实,对有能力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制定欠费清理追缴计划,对部分屡催不缴的欠费户,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压缩陈欠、杜绝新欠。
  6.坚持税费同查,加大检查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同考核的工作方针,在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切实做到税费同查,把社保费列为主要检查内容;在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未参保、少报、漏报、瞒报社保费的,要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7.强化目标考核,抓好社保费扩面和征缴工作。各地对“两项”扩面及征缴任务要及时分解,按照分解的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督导,严抓考核;要加强社保费收入动态管理,从今年起实行社保收入分析制度,各单位按月从费源、征管,政策上分析社保费收入及扩面情况,并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规费科。
  (二)规范其他各项费金征缴管理
  1.切实做好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行业规定的征收率做好费款的征缴工作。对欠费业户,应及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落实清缴,对于拒不缴纳的业户,经催缴无效的,应按规定提请水利行政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堤围防护费征收到位。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理顺相关资料和应征数据的传递,及时做好应征数据的清缴工作。各地要在年度征缴期过后(次年1月15日)对缴费单位欠缴的保障金逐户造册,并于1月31日前移交同级残联。
  3.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工作程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主管部门送交的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后应及时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并按规定落实征缴。
  四、继续开展税收精细化管理试点
  各县区局要针对本地税收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取一至二个行业进行税收精细化管理试点,通过试点,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加强管理措施。3月底前要制订出试点方案并上报市局,试点工作应在2013年10底前完成,12月底前要出台行业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全市的实际选取个别行业进行试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