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残疾人政策 关爱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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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残疾人政策 关爱残疾人事业
——《潮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出台
残疾人事业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残疾人扶助措施,是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政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高度重视,1993年10月,颁布《潮州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优惠办法》,施行后较好地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实施至今已17年多,其中很多措施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有必要重新修订。
残疾人群体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让他们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为做好我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起草工作,尽可能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经报市政府同意,市法制局及市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贯彻落实《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调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我市实际的《潮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草案)。草案全面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市政府领导亲自审定,形成最终的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潮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规定了残疾人从社保医保、住院治疗、康复训练、入学、参加职业培训、就业、税收优惠、廉租住房保障、优先办理有关证照、法律援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进入有关公共场所优惠等扶助措施。明确规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必要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用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