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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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4 17:26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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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抓住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发展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对台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台经贸合作与交流,把潮州建设成为粤台经贸合作的试验区,现就我市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台资企业的重要作用。我市是广东省距离台湾最近的地区,是全省重点对台地区之一,台商投资是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三通”后,台资企业的重要地位将更加突出。
    (二)进一步拓展潮台经贸合作。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发挥对台优势,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潮台经贸合作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发展。
    (三)营造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安全、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
    二、扩大投资领域  
    (一)鼓励台商投资工业产业(国家明文禁止外商投资的除外,限制外商投资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下同)。鼓励台商投资高新技术、新材料、食品工业、机电制造、服装纺织、新型建材业和制药业等工业产业。
    (二)鼓励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领域。鼓励台商投资茶叶、水果种植业、商品蔬菜、苗木花卉、畜牧业、海洋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加快引进台湾农业科技和农副产品加工技术以及产业发展、营销体系、推广运用的管理经验。
    (三)鼓励台商创办特色工业小区,合资兴办物流、金融、中介、信息等服务产业;兴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游企业、高星级酒店及其它现代服务行业。
    (四)鼓励台商购买和兼并国有企业。台商投资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措施。
    三、放宽准入经营条件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的项目外,台商投资一律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鼓励台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按规定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三)允许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台商投资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出资:
    1、以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3、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资产再投资。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经外汇局确认后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汇率比例,以申报验资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准。
    (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倾斜,具体办法按《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执行。
    四、支持企业融资和开拓市场
    (一)台资企业的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以由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和授信制度,逐年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
    (二)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而又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充分运用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落实好省各项外经贸的扶持措施,积极帮助台资企业申报和享受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主品牌扶持专项资金。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地
    (一)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于符合进入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条件的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凡属建设项目用地,属存量土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审查,尽快组织依法报批。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的台资企业,可适当降低用地投资强度等级,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集体土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台资企业可依法租用。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二)对台商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和纳税额较大的,经市政府批准,用地地价可以给予优惠。
    六、优化经营环境
    (一)用水用电优惠。对台商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企业投产当年起5年内的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按当期的标价,根据企业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多少分别给予下列优惠:
    1、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5%。
    2、上缴税收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0%。
    3、上缴税收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5%。
    其优惠的用水、用电款额按税收征管归属划分,分别由市或县区财政承担。
    (二)收费方面优惠。台商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下列优惠: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
    2、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必须提供自行绿化的规划方案,项目竣工时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绿化验收。
    3、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省内、外人员统一按4元/人月收取。
    (三)鼓励争创名牌产品和商标。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内资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和奖励。对国内知名品牌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办厂的,可享受同等优惠。
    七、营造尊重台商的社会氛围
    (一)邀请台商参加市重大活动。鼓励和规范台资企业依法照章纳税。邀请台资企业参加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的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座谈会,对台资企业纳税大户予以表彰。对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人,要按《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时兑现奖励。对投资规模大、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台商投资者,经基层和部门推荐、市政府批准,授予“潮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关心台商投资者。台商子女在我市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入学和收费的同等待遇。设立台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并定期为台商体检。对持有台湾或其它国家和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并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八、完善优质服务机制  
    (一)成立市加强对台经贸合作与交流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台经贸交流与合作有关事务的工作调研、协调指导;研究制定年度对台经贸合作和台资企业的扶持措施;协调解决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与筹建、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对全市台资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
    (二)设立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市台务部门要抓紧组织、申报设立潮州市台协。围绕“沟通政府,服务会员,以台引台”的思想,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台协建设成为两岸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邀请台湾工商界和经济社团人士参加我市举办的各种重大经贸交流活动,组织我市企业和有关人士赴台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合作,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与交流,全面提升潮台经贸合作层次和水平。
    (三)发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凡涉及台商投资项目和台资企业的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台商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台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利于促进对台经贸合作的重大台资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在原承诺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压缩50%提前办结。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流转管理台帐,实行全程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各级党政和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一名领导挂点,抽调专人组成项目服务小组,无偿提供全程服务。在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居住相对密集区域,公安部门应强化治安管理和巡逻,切实保障台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的涉台案件,应及时向同级台办通报。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外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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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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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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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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