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
2006-08-02 08:00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潮府办〔2006〕58号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我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活动等为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类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迹、遗址、可移动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宝贵的文化财富。它作为文化遗产中的活态部分,凝结、保留和传递着民族的历史记忆、情感、经验和智慧。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特色鲜明,是潮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也是连结海内外潮人的情感纽带。保护和利用好潮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民族精神,保持潮州的文化特色,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素质,增强全市人民的自豪感、自信心和凝聚力,发展文化经济,打造文化品牌,建设文化潮州、和谐潮州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8个项目被省政府批准为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有6个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由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潮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堪忧,一些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严重,一些民间传统技艺濒临灭绝。因而,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任重而道远。
二、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普查工作,逐步建立长远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一)全面开展普查工作。
把开展普查摸底工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区)、镇(街道)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分类分项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工作由市统一部署,县、区负责实施,以镇、街道为单位,分步推进;普查工作人员在县、区文化等相关部门抽调,由市统一培训。各县、区普查工作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支出,同时可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
(二)建立市、县(区)级保护名录。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通过科学认定和评审,建立市级、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市、县(区)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认定,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列入县(区)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明确保护工作责任单位,落实保护措施。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及公共文化机构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护,防止珍贵的实物资料流出境外。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应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及时抢救濒临灭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在保护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效教育机制,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体系之中,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的目标。鼓励各级学校结合学校实际编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校本教材,通过学科渗透的方式或研究性学习的方式进行教学活动。要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教学评价机制,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教学效果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评估挂钩,保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的实效性。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积极举办民间艺术传习班,大力加强社会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间文艺社团,加强管理和市场调节,使其健康发展。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保护工作落实。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区也应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预算,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并广泛吸纳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文化 遗产 保护 意见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日印发
———————————————————————————
(共印3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