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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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2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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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要求,今年4月下旬, 市政府组织市法制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2001-2004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的领导也参加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多数执行单位对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都很重视,采取了积极的工作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执行单位都重视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了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人并进行岗位责任培训,规范了执法行为,体现了执行的严肃性。如市水利局对实施《关于整治和保护北关引韩干渠的通告》高度重视,《通告》颁布后,立即组织行动,请分管副市长张益群带领有关单位的领导对引韩干渠进行沿线检查,依照《通告》规定解决了一些具体的难题,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监察局在贯彻实施《潮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中,专门进行部署,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辅导,使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规定》的工作要求,确保实施到位。
      (二)加强宣传,认真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路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等执行单位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之前,都十分重视宣传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内部刊物,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既宣传了规范性文件对某方面工作的管理和约束,又提高各部门自身的影响力,提高了执行的效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之前,针对该文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在潮州日报、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知识,有效推进规范性文件的深入实施。
      (三)分工协作,责任落实。在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文件中规定了多个执行主体,为了防止在执行中的扯皮现象,各单位、各部门主动沟通,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市民政局实施《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暂行办法》时,主动牵头市人事、劳动、公安、信访等部门和街道(镇)、村(居委)等单位,密切配合,尽职尽责为退役士兵解决就业和生活等实际困难。
      (四)积极建议,建言献策。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些政府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各单位积极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及修改意见。一是建议把规范性文件在公众网上公开,方便各单位和群众了解和下载;二是建议适时制订或修改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先后就《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路桥通行年票制管理办法》、《市欠薪预警控制暂行办法》、《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10个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二、存在问题
      本次检查33个执法主体单位,61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运行态势良好,表明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规范了政府行为,规范了社会管理秩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执行中,有规不依、执规不严在一些部门仍然存在。一是执法主体出现“缺位”。有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有多个执行主体,在执行中碰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些执法单位不是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排除干扰,积极组织实施,而是放弃管理,造成了执行主体“缺位”,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同虚设。二是在执行中,部门配合不好,影响了执法效果,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制止。三是提出修改文件的动机不端正,考虑部门经济利益的多,积极反映形势发展的要求少等。四是个别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出现了执行难现象。上述问题,应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重视,防止在执行中继续出现类似情况。
      三、今后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保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法制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要求,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强执法监督意识。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继续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得到正确实施,要逐步探索监督的方法,形成经验,指导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检查监督。今后,规范性文件出台施行一年后,实施单位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二)要继续加大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宣传力度。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跟踪采访报道法制监督的内容,及时反映政府法制监督的动态,向社会公布法制监督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进展等,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执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一是对提出意见和要求修改规范性文件条款的,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并提交下列文件:提请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等。二是法制机构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纳、依法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因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而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法制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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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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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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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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