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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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17:02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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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社会综合治税
信息传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潮州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69号)和《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潮府〔2009〕32号),及时掌握涉税信息,加强税源控管,确保我市综合治税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对税务部门和各单位就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方法、周期以及责任、义务等工作进行细化和明确。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涉税信息传递工作。
    第三条 负有涉税信息传递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指定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的负责人,以及指定具体办理涉税信息采集和传递的信息员。
    第四条 信息员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必要的计算机操作应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信息员应当办理确认手续,按要求填制《涉税信息采集联系人员情况表》(附件2),由填表单位和税务局各执一份。
    第六条 负有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综合治税实施方案规定的信息(资料)与税务部门就信息传递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内容详见附件1),依法按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涉税信息,按统一格式转换成excel表格传递。
    第七条 信息传递介质可采取磁盘(U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八条 信息传递主要方式有:一是通过市政府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实时传递。二是派员传递信息,由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有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三是通过电子邮件实行交换。
    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使涉税信息逐步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递,并确保涉税信息交换快捷、安全可靠。
    第九条 公函征询意见、获取信息。在税务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有关单位因业务需要需了解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税务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交换义务并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采集、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三)未依法履行保密责任的;
    (四)未按照《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相关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一览表
    2、涉税信息采集联系人员情况表
 
 
 
 

附件1:
相关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一览表
 
单位名称
报送内容
时限要求
1
发展和改革局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
统计局
提供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3
教育局
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学校食堂、小卖部管理费收取情况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提供各类学校各种收入情况,包括各种形式的赞助收入、家长自愿捐赠收入、学杂费收入情况明细
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
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登记情况
每学年终了后45日内
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信息
每学期终了后15日内
4
科技局
提供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5
公安局
提供车辆登记、入户、过户、报废、年审等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按粤公通字[2009]128号要求提供在潮境外人员信息
及时
6
民政局
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新成立或注销、撤销等情况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提供福利企业的年检认定情况
年检结束后10日内
7
司法局
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的有关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提供职业培训机构登记情况;提供行政机关名单、事业工资总额核定单位名单及工效挂钩单位名单等涉税信息;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审批信息、境外人员就业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9
国土资源局
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情况;提供应税矿产品(瓷土、砂、石)开采情况等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
及时
10
房管局
提供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信息及估价信息;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信息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1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供建筑安装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建设工程报建信息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情况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12
规划局
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13
交通运输局
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市直管辖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情况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14
水务局
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情况及项目招投标、实际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韩江河砂开采权招投标情况
及时
15
外经贸局
提供新办外资企业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信息以及境外商标权、专利权转让技术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金额等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16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提供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等情况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提供演出信息
及时
17
体育局
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18
卫生局
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提供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年检信息
年检结束后10日内
19
审计局
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情况
及时
20
物价局
提供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的相关信息
年度终了后45日内
21
工商局
提供各类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通报年检情况及吊销执照情况
年检结束后10日内
提供企业股权变更情况及批准经营户外广告等涉税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2
经济和信息化局
提供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提供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选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年审情况
年度终了后45日内
23
财政局
提供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
及时
提供财政结算工程信息,提供投资项目等有关涉税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4
国税局
地税局
提供一般纳税人征管信息,征管中补税罚款业户信息,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
提供营业税户征管信息,征管中补税罚款业户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5
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6
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及时
27
环境保护局
提供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情况信息
年度终了后45日内
提供环保工程相关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8
电力部门
提供全市各工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各月用电量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9
供水部门
提供全市各工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各月用水量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30
监察局
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方案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31
法院、检察院
提供涉税案件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32
海关
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每月终了后10日内
33
外汇管理局
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已核销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及时
34
残联
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35
各家银行及金融机构
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人的存款资料等涉税信息
及时
36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供税务管理所需相关信息资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及时
 

附件2:
涉税信息采集联系人员情况表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负责科室
科长
信息整理人员
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填表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
2、涉税采集联系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接替工作的同志补上,并在下一次报送信息采集表时一并报送。
 
 
 
 
 
 
 
 
主题词:财政  税收  信息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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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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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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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