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粤金管〔2025〕6号),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质效,推动地方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结合实际制定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落实加强地方金融组织常态化监管要求,依法规范开展行政检查,加强省市联动、部门协同,优化检查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检查质效,织密筑牢监管网,同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全面提高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合规水平和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行业生态持续改善。
二、检查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县区金融工作部门。
三、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对已列入“失联”“空联”以及严重违规经营名单的不合规机构,照规范整治工作要求推进清退工作,不列入2025年度日常检查范围)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和金融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各行业监管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等。
五、检查内容
主要对检查对象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事项可追溯或延伸检查)的如下事项进行检查:业务开展、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控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配合监管、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了解机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情况,听取其对监管工作、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等。
六、检查形式
根据金发〔2024〕8号文关于每三年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的要求,以及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目前还不够成熟和地方金融组织小、散和上报数据信息质量还不够高的特点,2025年行政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近两年未接受过全面检查的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另外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重大风险预警、行政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等情况,对特定机构(包括2024年已接受过日常检查的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专项检查。
七、检查比例频次
(一)检查比例。根据金发〔2024〕8号文关于每三年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的要求,对2023年、2024年均未实施现场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按100%比例抽取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对三类机构抽查比例未达到该类机构总数1/3的,按一定比例再次抽取,确保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检查比例不低于该类机构总数的1/3。
(二)现场检查对象选取。原则上按一定比例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频次。根据国办发〔2024〕54号文关于“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要求,对同一机构的日常检查频次为每年最多1次,专项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对同一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合计最多2次。
八、检查时间
原则上为2025年4月至12月。
九、检查实施
(一)市府办编制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全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检查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各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参照市的计划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本年度延续往年做法,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继续推行部门协同。市府办牵头开展行政检查时,可视情邀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潮机构、市场监管、公安经侦部门并通知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地方金融行业协会派员参加检查。
(三)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对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机构,应督促其立行立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应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办理,情形严重的按程序通报公安经侦、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做好风险处置和稳控工作;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及时办理移送手续。要做好行政检查案卷归档工作,按照“一企一档”认真整理、妥善保存行政检查文件资料,定期督导相关机构整改工作。县区金融工作部门行政检查计划及执行情况应于2026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府办。
十、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计划和规定开展执法检查。认真贯彻国办发〔2024〕54号文精神,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确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数量及频次上限,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不得独立实施行政检查,不得以第三方中介机构财务审计等代替监管检查。
(二)持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格按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各环节要合法完善,规避合规风险。实施行政检查前要按要求制定检查计划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遵守行政检查工作纪律,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要切实增强普法意识,认真阐释说明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求,帮助机构进一步提升合规水平。
(三)落实规范管理责任。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检查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防风险、强监管”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严肃纪律,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行政检查组织不力或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