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索引号: | 11445100007335807U/2023-0002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名称: | 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 |
主题词: |
(1)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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