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因此,在省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广东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是否可以冠以“广东”或“广东省”?
发布日期:2022-08-0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5100007335807U/2022-0029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是否可以冠以“广东”或“广东省”?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02 | |
主题词: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因此,在省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广东省”。
主办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68-12345
粤公网安备44510202000107号
粤ICP备17100516号-2 网站标识码:4451000042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