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小常识
1、问:乡里分配了厝地,建了一幢楼,作为日常居家使用,最近因贷款需要,想将这幢楼作为抵押物贷款,咨询了手续,说不能作为抵押物,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你咨询的不动产是村集体分配的厝地,属于集体土地宅基地,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2、问:贷款已经还清,如何办理消除抵押状态?听说可以网上预约申请办理,要如何操作呢?
答:办理解除抵押登记,需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在申请办理登记后,原先设定的不动产抵押权才会注销。可以跟贷款银行约定办理的具体时间,现场申请办理。网上预约申请办理也可以,请关注“潮州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进入“网上预约”、选择“证明类”中的“一般抵押权注销”进行网上预约申请,申请成功后,请按公众号里列明的材料清单备齐相关登记材料,在预约的时间段与银行经办人员共同到潮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3、问:按规定办理非公证继承时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派出所等部门不予出具证明,造成无法办理继承怎么办?
答:亲属关系证明不属市取消44项证明事项中,根据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中有关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按照不动产操作规范,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是办理非公证继承的必备材料之一,如若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非公证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我局将无法受理,建议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我局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4、问:划拨土地上的自建房怎样办理交易转移登记?
答:应先办理划拨改出让,补交出让金并交纳有关税费
后持相关资料申请转移登记。
5、问:一手商品房,签订合同时以二人名义签订,办证时其中一方死亡,要怎么办证?
答:除提供发票、合同、销售证、委托材料外,还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与办理继承所需相关资料(如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由继承人代为申请办理按合同签订的权利人登记的一手商品房证后,再办继承转移登记。
6、问:购买房产后现已离婚,要怎么办理一手商品房?
答:需先提供购房合同、销售证、发票、完税凭证按合同签订的购房人办理一手商品房证;一手商品房办证后再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完税证明前来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