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利人刘启团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列:安集用(1999)字第51211052500441号,原证记载该不动产坐落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溪口五村厝前园头19号,土地面积15.00平方米。该宗不动产单元号445102111225JC80134F00010001,现批准登记土地面积15.00平方米,房屋面积15.68平方米。现由其继承人刘启南向我局声明该证书作废并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如有异议者请在登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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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