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炳顺(曾用名:石炳金)生前与配偶黄春兰共同共有,以石炳顺名义登记,位于潮州市南春路振德街宫前巷9号105房,建筑面积69.88平方米, 《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3736493号,四至:东至空间;南至梯间、104号房;西至空间、梯间;北至空间的不动产。
现继承人黄春兰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中石炳顺遗下的占有份额,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0768—2971130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