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拟同意大唐国际潮州发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二期4号机组)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3月29日至4月4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电话及传真:0768-2181071
通讯地址:潮州市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监察科
一、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大唐国际潮州发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二期4号机组)
建设地点: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建设单位: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 项目概况
大唐国际潮州发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位于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计划投资17591万元,对3、4号机组(2×1000MW)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本次项目(二期4号机组)投资6055.52万元,对4号机组(1×1000MW)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本次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是在现有脱硝脱硫、除尘装置的基础上进行提效改造,除尘系统改造为原有除尘器提效改造+脱硫塔一体化除尘;脱硝系统改造为在原SCR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层催化剂;脱硫系统改造为在原有脱硫塔改造一层+新增一层喷淋层+塔内增加湍流层。项目实施后,脱硝效率可提高到88.60%,综合除尘效率可提高到99.84%,脱硫效率可提高到98.60%。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6年5月17日经我局审批同意(批复文号潮环建〔2016〕29号)。
2、项目脱硫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系统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4号机组废气在现有脱硝脱硫、除尘装置的基础上进行提效改造,除尘系统改造为原有除尘器提效改造+脱硫塔一体化除尘;脱硝系统改造为在原SCR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层催化剂;脱硫系统改造为在原有脱硫塔改造一层+新增一层喷淋层+塔内增加湍流层。
4、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生产设备噪声对外界的影响。
5、项目技改后新增的脱硫石膏收集后暂存于现有的石膏暂存间,最终交由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饶平项目分公司综合利用处理。项目新增的废催化剂为可再生催化剂,其设计使用时间为24000小时,按厂方与供应商瑞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达到使用年限后的废催化剂由瑞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返厂再生或按国家、地方有关的环境规章进行处理。
6、项目制订了《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氨泄漏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编号:445122-2013-0001),设立了应急救援小组,配备了排障、急救等应急设备。
7、项目的总排放口设置有明显的标志,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要求。
8、项目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9、项目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23.0吨/年、削减量1178.8吨/年,颗粒物排放量118.4吨/年、削减量499.4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2.5吨/年、削减量1074.5吨/年;符合潮环建〔2016〕29号文:氮氧化物年削减514.8吨,颗粒物年削减360.4吨,二氧化硫削减386吨的要求(按两台机组进行摊分)。
四、验收监测结论
根据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的《大唐国际潮州发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二期4号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字〔2017〕第002号),监测结果如下: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4号机组生产工况稳定,且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满足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二)废气
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施后的烟气排放浓度能达到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标准的要求;4号机组平均脱硝效率93.58%,平均综合除尘效率99.96%,平均脱硫效率99.30%,符合脱硝效率可提高到88.60%,综合除尘效率可提高到99.84%,脱硫效率可提高到98.60%的要求。
(三)噪声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排放限值。
(四)废水
项目脱硫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系统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五)固体废物
项目技改后新增的脱硫石膏收集后暂存于现有的石膏暂存间,最终交由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饶平项目分公司综合利用处理。项目新增的废催化剂为可再生催化剂,其设计使用时间为24000小时,按厂方与供应商瑞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达到使用年限后的废催化剂由瑞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返厂再生或按国家、地方有关的环境规章进行处理。
(六)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年削减量符合氮氧化物年削减514.8吨,颗粒物年削减360.4吨,二氧化硫削减386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