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汇总表(2019年修订版)
2024-04-0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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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促创新
- 第二部分 促投资
- 第三部分 降成本
- 第四部分 进园区
- 第五部分 助融资
- 第六部分 强保障
第一部分 促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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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措 施 | 条文内容 | 条文出处 | 咨询部门 | 联系电话 |
1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补助 | 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后,即可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补助经费的50%,通过认定后再补助50%;补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原则, 市直企业补助由市承担,县区所辖企业补助由市承担40%县(区)承担60%。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19〕10 号) | 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 2393559 |
2 |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认定补助 |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同一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得不同级别的认定可以叠加享受相应补助)。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19〕10 号) | 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 2393559 |
3 |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补助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到期复审合格,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科技厅孵化器、 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或B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补助,A等级补助30万元、B等级补助20万元。 把各级孵化器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工程中心发展的重要载体,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1万元的补助。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19〕10 号) | 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 2393559 |
4 | 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 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每一年度开展一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核定工作,新增孵化面积累计增长1000平方米(含本数)至 6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10万元补助;累计增长 6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累计每家孵化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19〕10 号) | 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 2393559 |
5 | 加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 |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分别给予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项奖励5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者单项奖励5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个人,3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项目单项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合作奖获奖者单项奖励15万元。 | 《关于印发潮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3号) | 市科技局科技服务科 | 2393557 |
6 |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 围绕全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业镇创新发展示范、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求,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重大科技专项,每项支持额度30-100万元,每年支持30项以上。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办〔2017〕25 号) |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 2393586 |
7 |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 对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择优每个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2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办〔2017〕25 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2017〕58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19〕10 号) |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 2393586 |
8 |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 对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到省科技厅的,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50万元经费补助。对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按省要求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19〕10号) |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 2393586 |
9 |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 从2015年起,省、市、区财政从项目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基数,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 《关于印发潮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经信〔2016〕168号) | 市工信局技改科 | 2120336 |
10 |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 根据“实体经济十条”精神,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事后奖补。2017-2020年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关于转发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潮经信[2017]196号) | 市工信局技改科 | 2120336 |
11 |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围绕广东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技术需求,重点支持以下平台项目: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建设;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系统研发设施、工程研究实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已完成并验收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 |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78号) | 市工信局技改科 | 2120336 |
12 |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 | 每年举办“市长杯”陶瓷工业设计大赛,推进以研发和工业设计为核心的产品创新,应用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科技手段,设计、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陶瓷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2016-2018 年)的通知》(潮府办〔2016〕47号) | 市工信局 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13 |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 | 鼓励符合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等条件的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 市工信局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14 |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 | 鼓励符合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等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 市工信局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15 |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对新创建省级或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或验收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奖励10万元,完成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30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陶瓷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17〕27 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2017〕58号) | 市工信局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16 | 推进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 鼓励食品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CMS),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对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市直企业的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属县区企业的,由市、县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进行负担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潮州市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8〕12号) | 市工信局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17 | 鼓励发展企业品牌 | 对获得“全国食品产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称号的食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补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潮州市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8〕12号) | 市工信局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18 | 支持食品企业申报“非遗”产品 | 鼓励和支持我市食品企业的传统特色产品申报国家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获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潮州市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8〕12号) | 市工信局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19 | 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 | 推动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带动企业“上云上平台”,进一步降低企业信息化构建成本。 |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23号) | 市工信局数字产业科 | 2120329 |
20 |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互联网+《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1 | 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2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3 | 鼓励科技创新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4 | 鼓励软件产品开发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5 | 鼓励技术创新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6 | 鼓励技术创新 | (1)对经批准建立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择优资助。同时,区政府给予每个市级工程中心5万元的配套资金。 (2)从2012年起,对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区财政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 关于印发大力推进产学研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府[2012]36号) | 潮安区市监局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股 | 5811272 |
27 | 加大知识产权资助力度 | (1)国际发明专利的给予最高不超5000元/件的资助。(2)中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全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的,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最高不超500元/件,发明专利资助最高不超2000元/件,获批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在全额费用范围内按比例进行资助。 | 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2013]78号) | 潮安区经科局专利股 | 5818270 |
28 |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 在潮安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资助范围包括: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 | 关于印发《潮安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安质监[2017]3号) | 潮安区市监局 计量标准化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 | 5819795 |
29 | 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 2019-2021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 《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乡村振兴三年(2019-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潮办通〔2019〕145号) | 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产业发展与规划科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 2204148 2204229 2203948 |
30 | 鼓励企业打造品牌 | 对2018-2020年期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 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乡村振兴三年(2019-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潮办通〔2019〕14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 2205439 |
31 | 实施专利激励计划 | 激励计划的扶持范围: (一)实施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项目。扶持“潮州市知识产权示范实施计划项目”、“潮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潮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等专项计划项目,支持快维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服务工作;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 (二)扶持企业贯标认证。推动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实施,鼓励本市企业参与贯标认证,提升全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启动贯标项目并已与服务机构签订贯标服务合同的企业,每家补助 6 万元。 |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专利激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知规[2018]2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促进科 | 2284909 |
32 | 开展专利资助及奖励 | 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 1. 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 元(应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给予3000元的申请资助,最高给予5000元的授权奖励。 3.对获得受理且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检索报告的PCT 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的每件资助1 万元,个人的每件资助5000 元。 (二)对获得专利奖的奖励。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件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件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 |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潮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知规[2018]3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促进科 | 2284909 |
33 | 鼓励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 | 鼓励、支持我市占较大市场份额的产业或产品的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抢占标准话语权,对主导和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畅通中小微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渠道,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TC/SC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 | 潮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质监局鼓励扶持企业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潮质监〔2017〕1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 | 2803610 |
第二部分 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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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投资负面清单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核准准入、投资承诺准入类项目,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商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体改〔2019〕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 | 市发改局投资科 | 2285572 |
2 |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 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深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在业主实行有效承诺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有序实施“信息共享、限时容缺、并联办理、创新方式”;推行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逐步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更新优化网上通用审批系统,开辟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建立“服务高效、运转顺畅、监管有力”的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机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潮府〔2017〕53 号) | 市发改局 重点项目办公室 投资科 | 2268818 2285572 |
3 | 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释放场地资源,促进潮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7〕25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科 | 2362784 |
4 | 放宽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条件,提高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效率。 | 关于印发《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条件的意见》的通知(潮工商〔2017〕55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科 | 2362784 |
5 | 鼓励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 市税务局 | 12366 |
6 | 鼓励从事环保、节水节能项目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市税务局 | 12366 |
7 | 鼓励股权投资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8 | 鼓励投资 |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9 | 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 | 市税务局 | 12366 |
10 | 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 |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11 | 鼓励创业投资 |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 市税务局 | 12366 |
12 | 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资金 | 对在我市新设立合同外资超过5000万元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与大健康、环保新能源、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并在2年内资金全部到位的,按其投产(开业运营) 之日起一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4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规〔2018〕9 号) | 市商务局 外资管理科 | 2398236 |
13 | 总部企业享受政策 | (一)总部企业用地保障。 1.分别在潮州新区、凤泉湖高新区划定地块作为总部经济基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入驻总部基地。 2.总部基地首期规划20个项目入驻(其中本土总部企业安排入驻10个名额、新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安排入驻10个名额),按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为序安排入驻,并按照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单元为单位合理设置出让条件,依法依规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入驻项目享受潮府〔2017〕15号文土地优惠政策。中标企业按统一规划的标准建设总部大楼,并享有大楼命名权。 |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潮府规〔2018〕22号) | 市工信局 装备材料科 | 2120316 |
14 | 总部企业享受政策 | (二)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潮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即域外引进的总部企业,不含县区之间以及县区)级与市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该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当年(即年度纳税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6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潮府规〔2018〕22号) | 市工信局 装备材料科 | 2120316 |
15 | 总部企业享受政策 | (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资助。我市“四梁八柱”企业经审核认定为本土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以当年度(截止至12月31日,次年1 月1 日以后的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对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 |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潮府规〔2018〕22号) | 市工信局 装备材料科 | 2120316 |
16 | 鼓励发展工业地产 | (一)鼓励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通过开发建设、收购改造等方式发展通用厂房。 (二)通用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对现有工业用地和“旧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鼓励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建设新厂房。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支持对现有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收购改造,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四)通用厂房建设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后,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出租、出售。出售的厂房可以分户办证,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及手续。 (五)允许通用厂房在完成地下工程后,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招商或预售,通用厂房预售按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预售对象须符合通用厂房入驻要求,并在所在市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县区经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 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7〕44号) | 市工信局 园区科 | 2120302 |
17 | 鼓励发展工业地产 | (六)对入驻通用厂房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对购买通用厂房的,按其缴纳的购房契税的6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企业属地,由市、县区财政按实负担。对入驻(购买或租赁)通用厂房并投产的企业,对前3年给予入驻奖励:经营满1年和连续经营满2年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45元;连续经营满3年的,对第3年给予每平方米奖励60元。入驻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所在县区按照5:5的比例分级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叠加奖励措施。 | 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7〕44号) | 市工信局 园区科 | 2120302 |
18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遴选并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十三五”期间,对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150万、100万元奖励,市直企业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县区企业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以上奖励政策按孰高原则兑付,不重复奖励。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办〔2016〕38号) | 市工信局 中小企业科 | 2120086 |
19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对新上规入库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入库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市帮扶办根据经审定的入库企业名单,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县、区(开发区)兑现给企业。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培育及工业企业上规入库工作的通知》(潮府办函〔2016〕199号) | 市工信局 中小企业科 | 2120086 |
20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省财政对2018-2020年度新上规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 | 市工信局 中小企业科 | 2120086 |
21 |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 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市范围内其他企业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规费。对被兼并、收购、控股的本市以外优质企业并在潮州纳税,且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可获得相当于其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的50%扶持。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其对目标企业采用现金购买、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总投入5%的标准给予扶持;以上奖励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陶瓷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17〕27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2018〕16号) | 市工信局 运行综合科 | 2120306 |
22 | 支持中介服务业做大做强 | 提供办公场地支持。协调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腾出空置办公场所供新进驻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使用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潮府函〔2017〕508号) | 市银保监分局 市工信局 | 2207778 2120306 |
23 | 鼓励发展工业地产 | 对投资开发企业,在项目已完成设计建设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后,对建成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按照验收面积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给予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 关于印发《中山--潮州产业共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潮帮扶指〔2018〕24号) | 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园区部 | 2522582 |
24 | 鼓励发展工业地产 | 对入驻企业,在潮州市相关补贴的基础上,再根据企业投产和贡献度情况,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中对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对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单个企业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关于印发《中山--潮州产业共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潮帮扶指〔2018〕24号) | 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园区部 | 2522582 |
25 | 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 | (一)新建的前3个五星级酒店项目,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其所需建设用地在确定公开出让底价时,以潮州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评估,招拍挂底价或起始价可按该宗地评估地价的70%执行。同时,在潮州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其酒店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经批准增加的容积率按照土地出让时的标准补缴增加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在潮州投资建设且建成对外营业,并经国家星评委评定通过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前3家五星级酒店,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专项扶持酒店配套设施建设。而成为潮州首家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500万元;第二家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第三家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三)在潮州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其用电可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用水(指特种用水)可按60%收取,有线电视按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有线电视费。 | 关于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的若干优惠措施(潮府〔2017〕14号)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产业发展科 | 2355899 |
26 | 鼓励旅行社积极引客入潮 |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国内外地游客到潮州旅游,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10000人次(不含10000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10000人次以内部分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超过10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 4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国(境)外游客到潮州旅游,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的,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来潮州旅游,每架次过夜游客达到80人以上(含80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已享受政府专项补贴的航空包机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潮州旅游,每列次过夜游客达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设立“全年旅游贡献奖”,对全年组团来潮州旅游游客总量达到3000人以上(含3000人)且排列前三名的旅行社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六)每家旅行社的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上述所称过夜游客人次,是指在潮州市内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住宿1晚并游览2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人次;或者在潮州市内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住宿2晚以上并游览1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人次。住宿2晚以上并游览2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每名游客按1.5人次计算。 | 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试行)(潮府规〔2018〕17号)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产业发展科 | 2355899 |
27 | 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 2018年省将启动建设50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粤东西北地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00万元,据了解,到2020年全省计划创建20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2018年和2019年我市共有饶平县茶叶产业园、潮安区凤凰单丛茶产业园、湘桥区佛手果产业园等3个产业园列入建设名单,至2020年力争全市申报建设5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报潮州市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方案的函》(潮府办函〔2018〕86号) | 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规划科 | 2204148 |
28 | 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 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用地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3方面提出扶持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工作力度,培育一批理念先进、质量过硬、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品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动潮州教育现代化进程。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关于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办〔2018〕5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潮州市关于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的若干措施个别条款的通知(潮府办〔2018〕9号) | 市教育局教育科 | 2805022 |
29 | 建设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 2019年-2020年市扶持建设10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给予400万元的补助,推进一二三产业整合发展,创新联农带农机制,特别是产业扶贫和联结贫困户的机制 | 《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乡村振兴三年(2019-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潮办通〔2019〕14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产业发展与规划科 | 2204148 |
第三部分 降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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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试)验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 《潮州市发改局 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格函〔2017〕237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函〔2019〕269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发改价〔2018〕139号) | 市发改局收费管理科 | 2219229 |
2 | 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6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开放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 |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发改价〔2017〕21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潮发改价函〔2019〕67号) | 市发改局收费管理科 | 2219229 |
3 | 取消重点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制度 | 全面取消重点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以点带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 潮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质监局鼓励扶持企业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潮质监〔2017〕1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 | 2801601 |
4 | 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 | 对城乡集贸市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 | 潮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质监局鼓励扶持企业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潮质监〔2017〕1号) | 市质计所 | 2802325 |
5 | 免费质量培训 | 每年组织开展500家以上企业免费质量培训活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知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开展首席质量官免费培训工作。 | 潮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质监局鼓励扶持企业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潮质监〔2017〕1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 | 2801601 |
6 | 降低制度性 交易成本 |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 |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2806422 |
7 | 专利保险补贴 | 补贴资金专门用于补贴投保人购买专利保险而支出的费用。 上款所指的专利保险应为经保监会审核认定可以开展的相关专利保险险种,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责任险、专利诉讼保全责任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等险种。 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补贴金额不超过投保人购买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且每年对同一投保人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潮知〔2017〕4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 2284909 |
8 |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2352733 |
9 |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中小企业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局部加建扩建、内部改造等方式提高厂房利用效率的,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不纳入计容建筑面积、不增缴土地价款。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8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2352733 |
10 |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东省内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核电,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利用改革成果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出台蓄冷电价政策,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通过上述措施,平均降低我省销售电价约6分/千瓦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 《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 《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 《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 《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 | 市发改局能源科 价格管理科 | 2219929 2219329 |
11 |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符合用电大户(年度用电量8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和年度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和一般用户(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年度用电量400千瓦时及以上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转移园(含产业聚集地)的企业报省经信委审核或备案,经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9年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安排和市场主体准入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8]242号) | 市发改局能源科 市发改局 | 2219929 |
12 | 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节能、清洁化、循环化改造及新技术(工艺)、新设备(产品)推广应用示范;支持培育资源综合利用;支持推进绿色制造。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8〕31号)、《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潮财工〔2011〕74号) | 市工信局节能民爆科 | 2304300 |
13 | 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 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节能循环经济宣传、课题研究。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8〕31号)、《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潮财工〔2011〕74号) | 市工信局节能民爆科 | 2304300 |
14 | 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 支持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管理经费。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8〕31号)、《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潮财工〔2011〕74号) | 市工信局节能民爆科 | 2304300 |
15 | 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陶瓷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17〕27号)、《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潮财工〔2011〕74号) | 市工信局节能民爆科 | 2304300 |
16 | 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符合条件创业者提供包括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2018〕26号) |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2129132 |
17 | 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15%调整为14%;2、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原按上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调整为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 1、《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潮人〔2017〕131号); 2、《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潮人社〔2019〕66号)。 |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 2129150 |
18 | 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 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缴费系数,基准费率按照当年单位缴费费率0.8%计算,缴费系数分档次确定。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 《关于潮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潮人社规〔2018〕2号) |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 2129150 |
19 | 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潮人社〔2016〕143号); 2、《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19〕90号)。 |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 2129150 |
20 | 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分为一类至八类。本市统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1.0%、1.2%、1.3%、1.4%。 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本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40%,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1.《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 2.《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2018〕26号) |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 2129153 |
21 |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2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 市税务局 | 12366 |
2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4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5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26 | 公共交通财政补助 | 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编制、修编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的支出,以及对公交车辆购置、特殊人群优惠乘车的票价差额和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亏损等给予一定补贴的资金。 | 《潮州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潮府〔2017〕31 号) | 市交通局法规科 | 2296113 |
第四部分 进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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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励园区企业投产达产 | 对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民营、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自建或租赁厂房的,根据企业投产和贡献度情况,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中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对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单个企业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关于印发《中山--潮州产业共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潮帮扶指〔2018〕24号) | 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园区部 | 2522582 |
2 | 支持产业共建 | 产业共建奖补实施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和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相结合,引导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对接共建。享受奖补政策的项目应符合适用范围,并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的企业或项目。 |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粵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 | 市工信局园区科 | 2120302 |
3 | 支持产业共建 | 普惠性奖补标准: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奖补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粵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 | 市工信局园区科 | 2120302 |
4 | 支持产业共建 | 叠加性奖补: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或项目,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叠加奖励,如已享受普惠性奖补,可在享受普惠性奖补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2013年实施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政策以来转移的企业或项目如符合下列情形,一并纳入奖补范围。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企业条件目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颁布。 同时符合以上不同标准奖补措施的,按奖补标准最高的执行。奖补资金于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予以核算兑付。奖补资金可由企业用于支付标准厂房建设及租金。 |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粵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 | 市工信局园区科 | 2120302 |
5 | 强化用地等指标保障 | 各县区用地规模要优先安排到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地,年度土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地项目建设需要。优先保障转移到产业园区重大项目的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要。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17〕1号) | 市工信局园区科 | 2120302 |
6 | 支持转移企业资格衔接 | 珠三角产业转出市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市的,资格继续有效。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搬迁或到我市增资扩产的,新设企业可有限申报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库,按规定向省申报给予3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转移进入潮州市的规模以上创新创业平台,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17〕1号) | 市工信局园区科 | 2120302 |
7 | 支持企业实施异地技改 | 对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我市产业园区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按一定比例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部分给予事后奖补,并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份的10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70%、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实行以奖代补,鼓励企业在转移中改造,在转移中升级,加快培育新增长点,形成产业高端增量。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17〕1号) | 市工信局园区科 | 2120302 |
8 | 产业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继续免缴劳动合同文本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了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凡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且没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一律不得收取。 |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潮发改价〔2014〕211号》 | 市发改局收费管理科 | 2219229 |
9 | 产业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省级产业园区企业免征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查看政策文件)。具体恢复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 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 | 市工信局园区科 | 2120302 |
10 | 支持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建设 | 第十条 凡经认定或备案的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及入园文化科技企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入园文化科技企业(购买或租赁产业用房,下同),给予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对入园文化科技企业投产运营的前三个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计算,给予奖励;对入园文化科技企业投产运营的第四和第五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对比前一年度的增量的50%计算,给予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我市注册公司并入驻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实施文化产业项目的,给予公司一次性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15万元补贴;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10万元补贴。 (四)在入园文化科技企业就职,在潮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上(含)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潮州市新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措施》(潮经信〔2017〕389号)第二条规定的奖励。 (五)首次被省级以上认定的文化与科技融合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驻文化科技企业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贴,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细则》的通知(潮府规〔2018〕7号) | 市工信局 运行综合科 生产消费科 | 2120306 2120320 |
第五部分 助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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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 | 对企业上市、挂牌及募投分类别、分阶段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奖励。辖内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最高奖励40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境内上市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资金50%以上用在潮州本地项目的,在400万元上市奖励的基础上还可获得最高6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潮州辖内经营存续1年以上且在省内合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2017〕36 号) | 市金融局 金融发展科 | 2398929 |
2 | 鼓励设立村镇银行 | 对在我市新开办设立的村镇银行新建办公、营业场所的选址建设,在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情况下,在办理供地手续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比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优惠;市政府给予新组建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补贴50万元;免除新设立村镇银行开办审批行政许可费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程协调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落实金融工作部门为村镇银行推荐对公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金融工作的意见》(潮府办〔2013〕37 号) | 市金融局 金融发展科 | 2398929 |
3 |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 | 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 | 市工信局 中小企业科 | 2120086 |
4 | 应收账款融资奖励 |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供货商进行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通过在线确认,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按融资金额给予奖励。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 | 市工信局 中小企业科 | 2120086 |
5 |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 设立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合作银行分担信贷风险,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额度,有效分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入库企业提供最长二年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并提供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优惠贷款利率,在贷款抵押物上给予一定的宽松额度或纯信用贷款。 |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潮工信规〔2019〕1号) | 市工信局 中小企业科 | 2120086 |
6 | 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风险补偿 | 加强银企合作,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进行倾斜。 | 关于印发《潮州市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工作方案》的通知(潮经信〔2017〕29号) | 市工信局 技改科 | 2120336 |
7 | 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 | 市税务局 | 12366 |
8 | 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9 | 小微企业融资印花税优惠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市税务局 | 12366 |
10 | 创业担保贷款 |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2018〕26号) | 市人社局 | 2129132 |
11 |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 | 对成功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除市级专项资金奖励外,区政府给予总量定额1000万元的奖励。 |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府办[2017]7号) | 潮安区金融办 | 5815696 |
12 | 创业担保贷款 |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劳动者,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贷款额度内,按照实际利息发生额据实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按季计付。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潮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安人社[2016]45号) | 潮安区人社局 就业促进股 | 5813059 |
13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 | 补贴资金专门用于企业以专利权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评估、担保和利息等费用。补贴资金采取在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补贴金额不高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1%。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信贷,分担金融机构对当地企业信贷的损失; (二)扶持当地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当地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的通知(潮知〔2017〕3号)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 潮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潮知规[2018]1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 2284909 |
第六部分 强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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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 对新引进人才符合一级目录要求的,给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服务满三年后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给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服务满三年后给予15万元安家补贴。对新引进人才符合二级目录要求的,给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对新引进人才符合三级目录要求且符合国家“双一流”院校学科、原国家“985”“211工程”院校的,给予全日制本科生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度潮州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通知(潮府函[2019]325号) | 市人社局人才科 | 2129223 |
2 | 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潮州工作 | 对在潮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纳税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的在职高层次人次给予奖励。奖金按以下二项因素确定: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潮州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部分×100%。 (二)同一企业高层次人才获得奖补资金总额≤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市、县(区)财政贡献度的80%+获奖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市、县(区)财政贡献额度。 | 关于印发《潮州市新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措施》的通知(潮经信[2017]389号 | 市工信局 运行综合科 | 2120306 |
3 | 创新校企合作培养平台 | 支持和鼓励韩山师范学院、技工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开办工艺美术相关学科专业,实施“校企双制”“大师工作室”“师徒制”“冠名班”等培养模式,构建与产业相匹配的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体系。对创建或晋升为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扶持工艺美术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府〔2019〕13号 | 市工信局 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4 | 支持大师、企业参展交流 | 鼓励和支持大师举办个展、联合办展,支持企业和个人参加国际、国内有影响的专业展会和博览会,开展学术交流和作品展示,展现我市传统工艺的传承、创新和发展成果。组织我市工艺企业参加指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专业展会,按照租用摊位费的50%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扶持工艺美术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府〔2019〕13号 | 市工信局 生产消费科 | 2120320 |
5 | 重点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提供保障 | 对市级“四梁八柱”重点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有力支持,切实解决“四梁八柱”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难题。 | 《潮州市潮安区2018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安教字[2018]40号) | 潮安区教育局 教育股 | 5811572 |
6 | 加快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 | 每年扶持3个畜禽废弃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示范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方式,每个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 | 《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乡村振兴三年(2019-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潮办通〔2019〕14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 220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