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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00MB2C93942K/2023-00115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1-13
名称: 关于发布2023年潮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号: 潮农函〔2023〕131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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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潮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

潮农函〔2023〕131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今年来,我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执法办案主责主业,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涉农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典型案件,为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水平,我局从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1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开发布,供各县(区)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附件:2023年潮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




2023年潮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件名称

  林某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豇豆)案

  二、承办单位

  饶平县农业农村局

  三、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林某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新厝村豇豆种植点生产的豇豆,经检测,该产品噻虫嗪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饶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10日接到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林某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和追回已销售产品。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3年7月12日,饶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豇豆种植点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批次豇豆已清园,没有再种植。2023年7月24日,饶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四、处理结果

  饶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人民币陆拾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