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索引号: | 11445100007335890F/2024-0011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潮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7 |
名称: | 收养人因不具备收养条件,弄虚作假骗取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吗?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 |
主题词: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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