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索引号: | 11445100007335890F/2024-0007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潮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名称: |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在哪里办理登记?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
主题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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