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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00007335890F/2016-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6-10-11
名称: 潮州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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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要求,推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我市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1年内或海葬、树葬);

  (四)遗体消毒(包含遗体包裹、骨灰清理)

  (五)遗体存放(3天以内);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4小时以内);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其丧属(指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凭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殡葬服务。同时在属地殡仪馆提供的《潮州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确认表》(下简称《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免费项目和免费金额。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同意火化证明并填写《确认表》。

  (二)丧属办理殡葬服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丧属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以外死亡并在异地办理遗体火化的,丧属可向逝者原户籍地所属殡仪馆申请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饶平户籍居民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的,丧属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应向饶平县殡仪馆申请。

  丧属申请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时,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火化证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含费用清单)。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三)每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以丧属选择实际服务内容按实结算。超出我市免费项目和标准的殡葬服务费用,由丧属自行负担,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实收取。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规定的,丧属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殡仪馆须在非税票据中注明每宗殡仪服务的项目和标准。

  市殡仪馆年度经费支出根据上一年度市殡仪馆支出情况和生前户籍在潮安、湘桥、枫溪的逝者在市殡仪馆火化的情况核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按照市殡仪馆年度经费支出扣除市殡仪馆事业收入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计算,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分担。市级和潮安区财政的分担比例为3:7,市级和湘桥区、枫溪区财政的分担比例均为4:6。各区负担数计入上解基数与市财政进行结算。各区财政每年负担基数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逝者生前户籍是饶平县并且遗体实行火化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饶平县财政负担。

  无人认领的遗体殡葬服务费用按实结算,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监督管理

  市、县殡仪馆应认真执行我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潮法规审﹝2016﹞20号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法制局。       

 


附件:

1.附件1潮州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确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