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召开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上午9:30
(二)地点:市政府大楼三楼市发展改革局会议厅
二、听证方案要点
(一)听证项目: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背景及政策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调控,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启动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制定程序。
(三)主要内容
1.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方案一:不区分用户类别统一配气价格为0.62元/立方米。
城乡居民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实行阶梯计量收费:第一档为30(含)立方米以下/户/月,第二档为30(不含)-45(含)立方米/户/月,第三档为45(不含)立方米以上/户/月。
非居民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方案二: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居民生活配气价格为0.56元/立方米;工商业配气价格为0.66元/立方米。
城乡居民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实行阶梯计量收费:第一档为360(含)立方米以下/户/年,第二档为360(不含)-540(含)立方米/户/年,第三档为540(不含)立方米以上/户/年。
非居民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2.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方案一: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居民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以1年为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非居民类用气基准销售价格根据市场动态变化及时疏导调整,原则上以半年为联动周期。
方案二: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居民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以半年为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非居民类用气基准销售价格根据市场动态变化及时疏导调整,原则上以1个季度为联动周期。
三、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结论:潮州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综合成本为0.43元/立方米。
四、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22名,排名不分先后)
(二)听证人(4名)
廖泽平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林帼珍 市发展改革局四级调研员
林越灿 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苏绚绚 市价格成本调查队队长
五、其他事项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2219329
电子邮箱:cz2219329@126.com
特此公告。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