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发改通告〔2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B车用汽油的通知》(粤府函〔2022〕159号)相关规定,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销售国VIB车用汽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I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供应国VI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VIB车用E10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全市销售低于国VI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
全市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形成生产国VIB车用汽油的能力,9月1日起生产国VIB车用汽油,10月1日起全面提供国VIB车用汽油。
全市成品油销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VIB车用汽油。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四、国VI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I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I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据实投诉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信息及线索。
举报投诉热线:12345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