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征求意见稿)》有关方面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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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06:24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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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定了《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发改局、旅游局、民政局及潮安区、湘桥区、枫溪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10个单位意见,书面征求了潮州市交通行业协会意见并通过交通行业协会征求人力三轮车经营者代表意见,在潮州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其它单位无修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财政局修改意见:“第八条对于被末尾淘汰人力三轮车500元/辆的补偿标准,是否在元市政府同意对退出市场具备营运资格三轮车800元/辆的补偿基础上增加,应在制度中予以明确。同时,制度应明确补偿所需来源,并报市政府审定。”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意见,第八条修改为“被末位淘汰的人力三轮车,由市交通行业协会按原市政府同意对退出市场具备营运资格人力三轮车800元/辆的标准补偿回收并予以集中销毁,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应车辆的营运资格予以注销。”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修改意见:“关于《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修改意见:因‘一票否决’被强制淘汰的车辆不纳入末尾淘汰的计算指标,不核减当年度末尾淘汰的其他车辆数量。”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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