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创建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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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18:32
发布单位: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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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管理

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提出正式申请创建日期以前连续2年监督抽检未发现示范超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示范超市要建立完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消费者进行公示;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部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一)通过专柜专区等方式,设立有机食品、绿色农产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二)公示肉菜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供应商、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票证、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三)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确保专柜销售的有机食品、绿色农产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真优真精”。

四、示范超市要审查供应商资格。

(一)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

(二)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

(三)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可以参照《SBT 10621-2011 超市鲜活农产品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有关内容,通过核实材料或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种养殖环境条件和能力的种养殖基地、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的屠宰企业或相关供应商,应及时终止采购肉菜产品。

五、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进“产销对接”工作。

(一)做到所经营的肉菜具备合法来源并能够追溯至源头,大力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

(二)保证生鲜肉类全部来自合法屠宰企业,蔬菜主要向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种植基地采购,也可以从实行“产销对接”的销售企业采购;

(三)进口肉菜产品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票证齐全的产品。要通过不断优化采购渠道,确保肉菜来源可靠、质量有保证。

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一)要有比较固定的运输渠道,自行运输的,要保证运输工具无毒无害,不添加违禁物质;委托他人运输的,要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和要求,查看运输车辆或工具卫生状况及温度控制设施运行等情况;

(二)进货查验时,查验并留存肉菜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猪、牛、羊肉等鲜肉产品应索取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鲜家禽产品应索取由活禽屠宰厂(场)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等;进口食用农产品应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拒收未按规定要求运输、单证不全、单证不符、感官性状异常的肉菜产品。

(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

(五)连锁超市应积极探索“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配送”等来源采购及进货查验模式,确保肉菜质量安全。

七、要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参照《GBT 22502-2008 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基本要求》等有关标准,提高销售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对不同食用农产品,按照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做到分类运输、贮存和销售,避免不同品种、不同来源的食用农产品混杂或堆放,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干净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对于有冷藏或冷冻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配备冷冻冷藏设施和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建立特殊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销售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食用农产品从采购运输、贮存到陈列销售各环节都严格保持适合温度,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对鲜活水产品,应采取低温加氧等安全方式进行暂养,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

(五)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

(六)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要符合相关要求,散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注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

八、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

(一)参照《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538-2004 体系及其应用指南》等标准,探索采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科学手段,查找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质量安全关键风险点,制定对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积极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二)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连锁经营超市可以在总部实施),检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

(三)对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

(四)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

(五)对媒体或监管部门通报的肉菜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自查,防止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菜产品。

九、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要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或执行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

(二)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十、实施信息公示制度

(一)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

(二)在食用农产品销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品一标证书等合格证明文件;

(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快检或检验结果;

(四)示范超市要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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