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 )

2018-09-03 20:11
发布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字体:

一、权利

 在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或者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可以制作《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版权侵权7日内或公告30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符合听证条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局法制科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分别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听证笔录》。

二、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