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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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20:07
发布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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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1、对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对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规定的电影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期限不得超过30日,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鉴定的期间,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期间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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