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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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20:05
发布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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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潮州市编委《关于印发潮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潮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全体队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办。

第三条 案件来源有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

第四条 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举报人)以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信息网络等方式对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对上述举报及12345政府投诉举报平台(整合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交办的举报,依法应当予以受理的举报,举报办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或远程勘验,(著作权侵权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需交下级部门办理的,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督办通知》转交下级执法部门办理,需要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填制《案件移送书》,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对上级执法部门、政府投诉举报平台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应依照执行并上报核查结果。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应当在初步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条 对经初步调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在举报案件办结后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注明查处结果及回复情况;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核查的举报,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上报处罚结果。对日常检查、部门移送、上级行政机关指定或者交办的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存在违法可能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启动约谈,制作《约谈记录》,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执法大队报送整改方案,并在承诺的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定期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必须立案的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法制科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第七条 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及时、客观、公开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照相、录像;

   (七)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1、对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对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规定的电影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期限不得超过30日,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鉴定的期间,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期间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由2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开具《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凭证物品清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法制科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式三联,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项目,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包括在物品上签名确认),并将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随《物品清单》。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接收的,由2名执法人员在单据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送局法制科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后,应开具《询问调查通知书》,一式二联,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内容和接受询问调查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询问调查通知书》上签名,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违规行为,可开具《文化经营场所整改通知书》,责令违规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统一编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向市执法大队报告并备案。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经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载明违法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处理意见及立案、调查取证情况。

案件承办部门应对《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书面材料就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罚意见等事项进行复核,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送法制科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较大数额罚款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包括无证照经营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由执法大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连同具体案由一并报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集体讨论笔录》。

第十七条 在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或者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可以制作《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版权侵权7日内或公告30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符合听证条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局法制科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分别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3日(版权侵权7日)后,送法制科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的应当开具广东省没收财物收据并送达当事人。对确定不属违法的物品,应及时退还,并相应填写《物品清单》。

对违法事实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需要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吊销许可证执行通知书》,送交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执行,并填写《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意见书》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针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或应给予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填写《行政建议书》,送交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慢或分期缴纳。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经催告10日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应将日常检查、受理举报以及办案的各个程序有关情况同步录入文化部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对一年内2次违规的经营单位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对被吊销许可证或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录入文化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系统

第二十二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填写《结案报告》,送法制科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案件的结案应连同案卷副本报局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案卷材料分类归档,将同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证据等归档,以备存查。并于行政诉讼期满之后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填写《物品入库登记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物品销毁记录》。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结案报告》等文书需送法制科审核;《询问调查通知书》、《文化经营场所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上或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这是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事实,由送达人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干部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这是留置送达方式。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挂号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0日起执行,2018年2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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