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14:44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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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3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1228日   


潮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201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心城区(湘桥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本数,下同),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中心城区(湘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初审和审核等工作。各村(居)委会可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实、审查等日常服务工作。发改、住建、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管、社保、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中心城区(湘桥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湘桥区)城镇户口,且在本市中心城区(湘桥区)居住或工作;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潮州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经济收入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村(居)委会组织评议后,在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

(三)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给予单列直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曾在服兵役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部门在保障性住房资金中拨给。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给予补贴。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以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租金8元为标准补贴,即人均月补贴120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前者补贴额的70%。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因素测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每2年公布一次。

对租用公租房(包括直管公房)的家庭其中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每月应缴租金的60%给予减免租金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因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住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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