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23-11-21 19:57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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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潮府规〔2023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财政政策;

(二)政府立法决策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四)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范围,并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综合考量确定目录,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决策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调整并及时公布。

需要进行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同时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的范围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确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本级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机构)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书面建议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原则上第一季度前报送至少一个项目备选。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自行拟订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拟订决策草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进行。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需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一般于座谈会召开5日前将座谈会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八条 以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后,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暗示。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专家论证报告的附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专家工作规程和专家库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未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且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经研判,不属于前述情形,不用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出具说明。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材料,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二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且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将采纳情况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十五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六条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规则,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有权机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决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根据需要,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具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决策后评估结果是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潮府〔2015〕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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