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山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

2022-07-27 13:19
发布单位: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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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红山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

潮府告〔2022〕2号


为进一步加强红山森林公园管理,切实保护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充分发挥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科学利用森林公园,现通告如下:

一、红山森林公园界内国有林场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其土地、林木、矿藏均为国家所有。在红山森林公园界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采挖林木;禁止一切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禁止新建、改建坟墓和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二、红山森林公园界内的道路、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均应维持现状,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及其他承包(租)户、投资人未经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现有道路、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

三、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红山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承包(租)户、投资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服从管理,共同做好红山森林公园的保护工作。

四、未经潮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红山森林公园内承包(租)户、投资人不得将承包(租)权进行转包、转租或转让;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转让的,有关行为不予承认。

五、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红山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行政审批,及时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经营和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红山森林公园良好森林风景资源。

六、本通告自2022年8月2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通告相关未尽事宜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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