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2021-10-11 15:31
发布单位:市城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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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

管理的通告

潮府规〔2021〕21号


为加强市人民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市人民广场的管理范围为:东至新春路西侧步道侧石,西至潮州大道东侧步道绿化带边(不含绿化带),南至福安路北侧步道侧石,北至枫春路南侧步道侧石,其总面积为12.7万平方米。

二、市人民广场管理处负责广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养、市政设施维护、各类电器控制设备运行管理、治安保卫等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场管理工作。

三、凡进入市人民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四、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除自行车、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广场停车场以外区域;倡导自行车进入广场后下车推行,有序停放。

五、在广场内进行观光、休闲等活动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不得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或作出其它影响市容观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得在喷泉、水池中戏水、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倾倒废弃物等。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广场的,必须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钉拴、刻划、涂写、吊挂、晾晒;不得采摘、践踏、损坏花圃、花草、草坪和树木。

(五)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或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不得擅自在广场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不得擅自在广场内从事轮滑、溜冰、滑板等商业性经营(培训)活动或举办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八)不得擅自进行升放无人机、航天航空模型等民用小型航空器或系留气球活动。

(九)不得从事迷信活动、寻衅滋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损毁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

六、在广场进行文娱活动的个人和群体,应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和管理,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在广场内举行公益性、商业性等活动应事先征得场地管理单位的同意,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的各类活动,举办方应当遵守广场管理规定,落实好安全、卫生措施,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广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管理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管理的通告》(潮府200451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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