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9-18 10:31
发布单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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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规〔202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安全隐患,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

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述范围内属城市建成区的,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中转库)。

原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可依法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潮州新区建设需要,及时修订我市烟花爆竹有关规划。

第六条 经由我市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应事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的,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除下列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磷溪镇除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官塘镇;

(三)铁铺镇。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持相关资料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或携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因此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201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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