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1-07-29 16:57
发布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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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村镇

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管理

指引(试行)》的通知

潮府规〔202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

高效利用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高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调节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范围内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项目。

第三条 允许项目在升级改造过程中,申请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或达不到环保、安全规定的项目。

(二)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禁建区范围。

(三)已纳入市、县(区)土地储备计划。

(四)申请单位在我市存在违反投资开发建设协议,涉及土地闲置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要求的。

第四条 申请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的项目应确保土地高效利用,除工艺流程、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外,项目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6。

第五条 申请提高土地开发强度,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权利人向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编制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单元规划申请,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我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含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权利人向所在的镇、街道提出调整详细规划申请,由镇、街道按照现行规定及我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项目所在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提高土地开发强度指标的调整情况及时按标准增加或扩建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项目有效运营。

第八条 项目所在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必须督促权利人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式的监管。

第九条 本指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指引由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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