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扶持“优大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4-02-08 16:20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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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培育

扶持“优大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的通知

潮府办函〔20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培育扶持“优大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关于培育扶持“优大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五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优大强”鲜明导向,实施“优大强”培育计划,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聚集,做强做大企业头雁效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创建“优大强”企业培育库

以企业自愿为前提,按照“选好选优、培大培强”的原则,创建“优大强”企业培育库。入选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净入库税款500万元(含)以上;(3)符合省、市优先发展产业导向,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在行业发展中具备引领作用。(4)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重点支持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企业入库。培育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对库内企业上年度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研判,对连续两年高质量发展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调整退库,对新达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库外企业择优予以新增入库。对新招商落地企业,视企业发展质量适时纳入库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优大强”企业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并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和用地控制指标完成了建设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指导“优大强”企业优化报建流程,综合采用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批前预公示等措施,实现即送即审即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事项,支持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为“优大强”企业提供项目报建、竣工验收等“一站式”辅导服务,全面缩减企业建设项目审批周期,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通过分期、分单体竣工验收等方式,支持企业项目早投产、早达效。鼓励“优大强”企业实施“工改工”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法审批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限制的放宽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为“优大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一对一”指导服务。强化政银企对接,将“优大强”企业库共享给金融机构,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发展生命周期特点和资金需求,推出“优大强”企业贷等产品,不断完善“优大强”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引导担保机构通过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抵押率等方式帮助“优大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作用,支持“优大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潮州市分行、潮州农商银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优大强”企业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创新机构。对企业完成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评估费、审计费、法律咨询费、券商服务费等中介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支持兼并重组主体方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为企业提供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重点培育“优大强”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导“优大强”企业与韩江实验室等科研院所加强对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与行业共性技术攻关,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专项。支持“优大强”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为“优大强”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以商招商。对“优大强”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符合条件的,按《潮州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潮府函〔2023〕24号)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保障用地空间。统筹省、市用地指标保障“优大强”企业用地需求,对“优大强”企业有新增工业用地需求且新增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亩的,从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依法予以安排解决;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依法申请省用地指标给予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大强”企业项目认定为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并按照《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扶持措施》给予支持。对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符合条件的“优大强”企业项目可提前申请预支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七)保障用电用气用工。将“优大强”企业纳入重点保障用电企业名单,坚决避免拉闸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大强”企业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大强”企业申报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加强“优大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与调度,为企业搭建线上、线下供需精准对接平台,着力为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全方位保障“优大强”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潮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企业能耗排放指标。对“优大强”企业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指标的,在全市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先进值水平的,给予统筹保障。支持将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国家安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助力数字经济提速提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转型的新型基础设施,边疆巩固、边境安全、重点边境地区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国际航空航运,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6个领域重点项目)“四个条件”(即:项目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项目能效、环保指标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产能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优大强”企业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提前介入“优大强”企业项目环评工作。指导优化项目选址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相关产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建设项目的环评编制内容等环评改革措施。根据需要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的项目情况,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要求基础上,落实相关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供义务教育支持。根据每年生源及就学情况,统筹全市各级学位资源,对“优大强”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义务教育学位优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白名单”监管模式。将“优大强”企业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实施合并检查或组织联合检查,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检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实现对“优大强”企业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将“优大强”企业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实现快速审批。为每家“优大强”企业配备“一对一”服务专员,促进政策直达、解难帮困和精准指导,辅导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政策专项。对“优大强”企业重难点问题,实施“直通车”服务,由市级层面专项研究解决“优大强”企业产权用地、规划、建设、市场主体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定期督办企业诉求办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优大强”荣誉奖励。对认定为“优大强”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褒扬。安排“优大强”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市政府主要领导开展“茶话会”。将“优大强”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或核心人员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重点推荐对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优大强”成长激励。对“优大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优大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10%。且增速排名居全市前5位的,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统筹落实

本政策措施正式出台后,各涉及需企业申报类型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文件。市政府将扶持“优大强”企业作为全市重点攻坚工作,纳入制造业当家战略考核体系,定期听取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财政资金、扶持措施的内容和有效期,按其对应的上级文件、实施细则执行,并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优大强”企业(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合国家、省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单个企业年度获得的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我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度。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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