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9-12-23 21:38
发布单位: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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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潮府规〔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潮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市政府组织对涉及机构改革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7月29日潮府﹝2013﹞38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中“质监、农业、工商、检验检疫、知识产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市质监、农业、知识产权、财政、工商、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财政、海关主管部门”;第二款中“设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设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第(二)项“茶叶鲜叶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和第(四)项“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删去,增加一项“(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将第二款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将第二十七条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潮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1月4日潮府﹝2015﹞1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中“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4、家庭财产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经济收入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证”;第二款中“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五)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9月12日潮府﹝2013﹞43号发布,2016年8月22日潮府﹝2016﹞33号修订)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中“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中“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经济收入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依据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第(七)项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潮府201343号)同时废止”。

四、潮州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8日潮府〔2016〕43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市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中“国土资源、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删去“住建”。将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潮州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确认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潮州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经济收入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通告(2016年1月11日潮府告〔2016〕1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中“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

(二)增加第七条“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关于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若干优惠措施的意见(2017年4月5日潮府〔2017〕14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优惠措施”第(一)项、第(三)项中“规划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项中“市文物旅游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第(五)项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修改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二)将第四“管理要求”第(二)项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其他”第(二)项修改为“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潮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6月1日潮府〔2017〕25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

(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中“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八、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8月30日潮府规〔2018〕17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市旅游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将第六条中“县(区)旅游局”修改为“县(区)旅游部门”。

(三)将第七条中“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九、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年10月12日潮府规〔2018〕19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市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城乡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五)将第二十九条中“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2014〕13 号)同时废止。”

十、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11月8日潮府规〔2018〕21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中“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建局”。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四)将第三十六条中“市房管部门”修改为“市住建部门”。

(五)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潮府〔2015〕46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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