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潮市监罚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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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委托他人生产“胖墩墩(混合水果口味)”糖果产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郭四华昌食品厂于2022年2月19日生产“胖墩墩(混合水果口味)”糖果产品数量90件(规格:6瓶×50粒/件),全部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将上述“胖墩墩(混合水果口味)”糖果产品90件全部对外销售,共销售90件,销售单价均为60.00元,每件购进单价55.00元,每件获利5.00元,销售金额合计5400.00元,获利共计450.00元。当事人销售的“胖墩墩(混合水果口味)”糖果产品以瓶装形式包装,每瓶装50粒糖果,每瓶重量750克,包装瓶上贴有不干胶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上标注有“胖墩墩”文字内容,以及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近似的大熊猫卡通图案。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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