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罚字〔2019〕42号

2020-07-29 10:55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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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罚字〔2019〕42号

 

潮州市俊合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培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560831670K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凤新街道莲云头陇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建设日用陶瓷生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日用陶瓷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项目即于2017年10月1日前正式投入生产,存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建设日用陶瓷生产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到被我局20191026执法检查发现的时间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的有关规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你公司日用陶瓷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项目即于2017年10月1日前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潮环函2018584号)的精神,你公司日用陶瓷生产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2019年12月4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罚事告〔201946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二项§2.7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因你公司为凤泉湖高新区规划区所属湘桥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主动配合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2806893)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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