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管中型灌区工程执行农业水价标准的公示

2021-10-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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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市管中型灌区有2宗,即潮州市北关引韩灌溉工程、潮州市东凤引韩排灌水工程,其服务对象主要位于潮安区,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规定“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尽可能统一的原则”,拟将2宗中型灌区统一执行潮安区农业水价规定,即:

  一、大中型灌区终端和小型灌区终端粮食作物用水执行0.101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执行0.121元/立方米,养殖业用水0.141元/立方米。

  二、若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末级渠系终端农业水价可执行(一)中的水价标准,也可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则大中型灌区骨干渠端农业水价执行0.061元/立方米。

  三、小型灌区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农业水价可执行(一)中的水价标准,也可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四、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具体加价幅度如下:

  用水量不超出用水定额的,按正常分类水价执行。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的,超出30%(含30%)以内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1.5倍,超出30但未超出10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2倍,超出10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3倍。用水计划按水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数为准。

  公示时间从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电话(传真):2219329

  邮箱:cz2219329@126.com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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