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修改《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2024-01-31 16:23
发布单位:潮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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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修改《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原文链接: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简易修改《规定》的背景、依据、目的和意义

  (一)简易修改背景

  根据《关于撤销中共潮州市枫溪区委员会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潮机编〔2023〕5号)的规定,原枫溪区行政区域划归潮安区管辖,现称潮安区枫溪镇。为确保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连贯性,维护枫溪镇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拟潮安区枫溪镇继续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简易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5.《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简易修改《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规定》颁发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明显社会成效,城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涉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零发生”,城区禁燃工作受到广大群众好评。

  二、《规定》主要解读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湘桥区、潮安区枫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二)名词解释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专属名词,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即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建设用地。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和差异说明

  1.《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标题中,删除“城区”的表述,符合我市城区调整情况,与《规定》的适用范围相适应。

  2.《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中,“枫溪区”更改为“潮安区枫溪镇”。根据《关于撤销中共潮州市枫溪区委员会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潮机编〔2023〕5号)的规定,原枫溪区行政区域划归潮安区管辖,现称潮安区枫溪镇。

  3.《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本规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更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2015〕50号)同时废止”更改为“原《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规〔2021〕20号)同时废止”。

  三、本解读材料与《规定》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潮州市公安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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