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01-03 11:38
发布单位:潮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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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市政府颁布施行的《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已满,且随着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和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中个别条款已不适用当前法律规定和实际需求。因此,为适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形成《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条)。总体规定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本市城区(不含潮安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定义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阐明了各有关主体的职责。

  2.第二章“交存”(第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对象、交存主体、交存标准、交存程序、续交情形等,明确了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3.第三章“使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使用条件、分摊规则、列支程序、禁止情形等有关问题,明确了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等紧急情况的情形,无人牵头组织抢修的镇街政府应当组织代修。

  4.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四级账户核算、增值方式、票据使用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等情况。

  5.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本细则实施前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可参照执行,规定了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实施细则》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细化资金交存主体。一是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物业,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2024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销售房屋所在楼幢或区域的测绘面积,一次性全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车库(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未售部分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交存。三是已售公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明确资金使用流程。一是明确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规定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二是规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的紧急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不组织抢修的,或者无人牵头组织抢修的,镇街政府应当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三是鼓励探索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经业主共同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购买住宅维修保险服务。

  3.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一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户管理银行由市住建局采用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确定。二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三是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解读方式和途径

  本解读材料与《实施细则》同步在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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