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1-11 11:38
发布单位: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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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潮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量化考评办法》,为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潮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用承担本市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性质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提供者,不占用编制,其工作任务、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一、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

  (二)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工作2年以上并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熟悉本地畜禽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具备一定的动物饲养和动物防疫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镇(街道)动物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在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服务范围内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对免疫动物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加施免疫标识。

  (二)负责服务范围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服务范围的畜禽统计工作,建立养殖档案,掌握畜禽的存、出栏动态,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表。

  (四)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服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配,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扑杀工作。

  (五)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推广畜禽科学饲养和疫病防控实用技术。

  (六)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布置的其它动物防疫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是什么编制?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原则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所在镇(街道)常住人口中选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选聘是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报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可以不经考试考核直接聘用。

  四、全市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多少人?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重要力量。全市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总人数250名,各县(区)要将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逐级分配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划定各村级防疫员的服务范围。

  2012年12月26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潮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工作;2017年,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精神,予以保留,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规定,我局对《办法》进行简易修改,潮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予以重新公布。全市各镇(街道)根据地域、畜禽饲养数量等实际情况,分区域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每1个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饲养数量较少的,若干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并明确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责任范围。鉴于2013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将原潮安县的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划归潮州市湘桥区管辖,原有潮安区(县)的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配备18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也随行政区划归潮州市湘桥区管辖,自2013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以来,潮安区及湘桥区一直都是按行政区域及实际行政村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适时组织培训。

  五、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委托村级动物防疫员提供服务费用实行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财政补助不低于县、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补助资金来源除中央和省补助外,市财政每年对每名村级防疫员固定补助1200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齐。

  服务费每年分2 次(年中、年终)拨付,在半年、年终检查后,对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后,通知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服务费直接划入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账户。

  六、在什么情况下会解除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委托关系?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关系: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擅自离岗的;

  (四)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五)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一年内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

  (七)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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