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2-08-1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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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着眼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我市于2022年8月3日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潮府办〔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潮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7月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潮府办﹝2015﹞24号),在贯彻落实《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的基础上,细化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推进我市建立“救急难、托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制度。

  202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定义临时救助对象家庭类别,细化申请审批程序。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上级政策,我市在省办法及原有细则基础上,修订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概述

  为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我市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结合本地实际,起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九章、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我市临时救助的总则、救助对象及其认定、申请资料、申请程序、救助方法和标准、资金筹措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相关附则。

  三、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临时救助的定义: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1.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我市的公民的,及紧急性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急难发生地为我市的其他公民;

  2.在粤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为我市的,可在我市申请急难性救助。

  (三)临时救助对象类型:

  1.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前1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

  1.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支出型对象适用于一般程序

  (1)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与票据等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相符;(3)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4)核对通过,受理申请;(5)开展入户调查;(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7)张榜公示3天;(8)相关材料送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9)获得临时救助;(10)救助后公示6个月。

  其中,救助额度低于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免去第(8)项程序,通过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提供救助。

  3.急难型对象适用于紧急程序

  (1)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情况;(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4)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5)救助后公示1年。

  (五)办理时间

  一般程序:约13-15天。核对通过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张榜公示3天,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3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通过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提供救助的约10-11天,核对通过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即可发放。

  紧急程序: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临时救助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

  2. 临时救助的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算。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给予人均1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救助基数后,对教育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就读学生每人不超过2个月、对医疗支出型救助对象按每名患者不超过8个月、对其他生活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特殊群体每人不超过2个月的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救助额度,以上单笔临时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自负金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期间产生照料护理费用的,可按每名患者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最高额度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为人均1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属突发重大疾病、因灾因故伤残急需就医、照料护理的,按每名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救助额度。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对于“经常居住地”的定义调整:2015版《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中对非本地户籍申请人要求为“持有当地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中对于非本地户籍申请人的要求,调整为持“在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有效居住证明,包括: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的材料”,延长有效居住的时间要求、扩大佐证资料范围。

  2.对于其他部门已有明确范围的词汇定义:(1)《实施细则》中所述的重大疾病或突发重大疾病,相关病种参照医保、社保部门制定的重大疾病目录执行。(2)“就业困难人员”按人社部门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管理要求和认定结果执行。

  

  点击查看: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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