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6-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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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潮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时代背景和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以及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部署要求,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

  三、本《办法》适应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和公租房除外。

  四、《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权利和义务、登记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修订本《办法》目的、文件依据。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以及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能出现的问题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登记备案

  规定了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且办理住房租赁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及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注册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住房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规定本《办法》不适应范围,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该解读材料拟在《办法》正式印发之后发布在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主要关键词、专业术语释义

  (一)住房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

  (二)租购并举:购租并举是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三)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住房租赁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提交资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出租房管理机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由该管理机构开具“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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