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05-06 17:08
发布单位:市发改局
【浏览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精神,学习借鉴深圳特区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经实地调研学习和广泛征求意见,潮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

      一、总体思路

     (一)行业主导,全面实施。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进,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为导向,全覆盖推进实施“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在借鉴学习深圳模式的基础上积累实践经验,逐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

     (二)集中代建,统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政策要求,学习借鉴深圳的管理模式,探索推行集中代建管理模式: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代建管理模式的,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集中管理。

      (三)评定分离,充分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权限,加快完善集中代建管理运行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制,推动实现择优与竞价、高效与廉洁在制度设计上相兼容。

      二、主要内容

      《规定(试行)》共8章,60条,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政府项目集中管理模式。学习借鉴深圳经验,参考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运行模式,探索推行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模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能效。

     (二)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三)创新定标组织管理体制。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务实借鉴学习深圳的运行模式,授予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权限,统筹整合吸收交通、水务下属项目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力量,通过编制倾斜、市人才储备库补充的方式壮大队伍技术力量。

      (四)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明确程序、时限要求,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结果的知情权。

      (五)强化招投标实践发展法治保障。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预选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创新丰富招标组织形式充分扩充招标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促进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

      (六)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加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注重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推进招投标领域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特别说明

      《规定(试行)》是我市深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改革的基础性文件,为切实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的工作落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工作指引、工程项目类型标准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招标人尤其是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应参照深圳工务署加快建立招标入围、定标委员会组建、清标工作规则、承包商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承包商履约评价等配套制度建设,同时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若干规定(试行)》,加快本行业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对广大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一些操作层面问题作具体细化规定。


原文地址: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