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4-0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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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3月9日经市政府正式印发,并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等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了“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同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的发展目标。2017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发〔2017〕28号),对全省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我市作为鼓励推进地区,要求“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同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020年7月、8月住建部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对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文件为编制依据,同时借鉴了省内其他城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扶持、组织保障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示范带动和统筹推进相结合、产业支撑和创新驱动相结合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和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底前,实现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同时,以湘桥区、枫溪区以及凤泉湖高新区、闽粤经济合作区、高铁新城、韩江新城和临港产业园、樟溪低碳工业园、东山湖现代产业园作为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推进区域,到2022年底前,重点示范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4%以上;到2025年底前,重点示范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4%以上。

  (三)重点任务。《实施意见》从编制专项规划、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适宜建造方式、健全工作措施、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新型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促进部品部件的生产和信息化的应用等方面明确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任务。

  (四)扶持政策。《实施意见》从规划、用地、立项、财税、金融、审批、运输等方面提出了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强化规划引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二是落实用地保障。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三是加强立项管理。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将有关要求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四是加强财税扶持。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五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六是优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七是保障运输畅通。对于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

  (五)组织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督查力度、强化技术指导、发挥协会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和强化宣传引导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和组织保障。

  (六)实施期限。《实施意见》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读方式和途径

  本政策解读文件与《实施意见》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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