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材料

2021-02-1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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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依据和目的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高层住宅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多,供用水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高层居民住宅使用二次供水,二次供水已成为城镇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存在建设和管理多元化、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二次供水水质和卫生得不到保障,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尚未进行专门性立法,难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006年市政府曾对《潮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实施,对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单位职责,二是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但目前该管理规定已到期失效。为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我局起草制定了《潮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4.《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5.《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三)制定目的和意义

  为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和设施管理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二、《办法》主要解读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和使用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等相关活动。

  (二)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诠释

  1、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3、二次供水设施: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4、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能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的单位,包括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产权人)或受委托管理的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管理单位。

  5、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职责应做好以下工作:(1)配备专职或兼职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2)至少每半年对蓄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并检测水质;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3)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及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4)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排水条件,储水设施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等污染源,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储水设施溢流管、排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具有防污染设施。(5)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封闭管理,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或安排专人管理安防监控系统。

  6、《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供水企业实施专业运行维护的居民住宅,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未委托供水企业实施专业运行维护的,其超过二次供水水价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人和受益人协商确定”。其中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维护管理的,按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二次供水水价向终端用户收取,不足或盈余部分与物业服务收费统筹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外向终端用户收费。

  (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办法第十二条以鼓励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方式,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并明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原管理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委托方应与受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2、委托方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台账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受委托方。受委托方承接二次供水运行维护业务时,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3、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三、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潮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链接


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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